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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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普法丨分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需承担责任吗?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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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某设备公司与某消防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某设备公司依约向某消防公司云南分公司供应了价值125万元的消防器材,但某消防公司云南分公司仅支付了25万元货款,经某设备公司多次催要均不予支付。某设备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消防公司云南分公司和某消防公司连带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消防公司云南分公司对欠付货款1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因某消防公司云南分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给某设备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予以支持。关于某消防公司责任问题,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某消防公司作为某消防公司云南分公司的总公司,在分公司不能支付货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法院遂判决:1、某消防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设备公司货款100万元及利息;2、某消防公司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律师提示

分公司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实务中,分公司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可开设银行账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在营业范围内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若分公司违约,总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因此,分公司可以自身名义从事签订合同等民事活动。


对于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分公司不能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不能否认存在有自己财产的分公司,在分公司财产情况尚不明确的前提下,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应判决分公司和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共同支付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分公司系依法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由其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自己承担,在分公司无法承担时,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随着民法总则的施行,以上争论画上了句号,该规定也由民法典全面继承。因此,在实务中,已基本达成先由分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补充清偿的责任承担共识。


综上,发生类似争议时,应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明确由总公司补充清偿责任,不宜仅起诉分公司或总公司。当然,被告为保险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除外。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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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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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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