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刑事案件,行政纠纷,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债权债务

首封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8
人浏览

首封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原创 段彪永 

案情简介

张某、王某、李某、刘某四人对吴某均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且在诉讼过程中均申请某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四人均向某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万余元,某人民法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吴某的应得工程款33万元。2016年3月8日,某人民法院根据四人的生效判决作出《关于吴某执行案款分配方案》,认为王某申请执行吴某案件系工程劳务合同案件,系工人工资,在兑付中应优先分配,其他债权按照保全先后顺序受偿,李某和刘某按照保全顺序在前足额分配,张某最终在该次分配中分配金额为4200元。张某认为该分配方案不合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四个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四人均为吴某的债权人,在提取到的可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本案中,王某系为吴某做工而欠下劳务工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等规定,可优先予以执行。张某等三人债权为普通债权,该三人均分别对吴某财产申请保全查封。为缓解执行程序中财产查找的困难,实现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执行过程中可考虑对首先申请查封财产的部分债权进行适当优待,以满足为查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某人民法院作出的分配方案,不加以区分的将张某三人的债权按照保全先后顺序受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由于执行分配方案系执行部门重要职权,在法律并未明确授权可由审判机构予以修正的情况下,本院对张某请求直接按债权比例分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该法院作出的《关于吴某执行案款分配方案》,由其重新制作分配方案。

律师提示

首封指首先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包括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首封不等同于首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因此,首封法院没有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不影响债权人的首封权利。


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就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诉讼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或无法执行而设立,因此,首先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债权在执行中可以优先受偿无法律依据。


对于普通债权,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那么有没有例外情况?部分地区法院明确规定可提高首封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使其适当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待分配财产的20%且不高于该债权总额。大部分法院对于首封多分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首封多分已成惯例,主要的考虑因素是首封债权人承担了更多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多分有利于调动债权人的积极性,激发债权人积极主动地寻找财产线索,推动执行工作的进行。


综上,首封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参与分配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首封第一顺位受偿;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的,大部分法院支持首封多分。因此,债权人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及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争取首封,有百利而无一害。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55.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执〔2012〕5号)

(十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浙高法〔2009〕116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即1∶1.2的系数)。具体如何确定分配比例?

答:举例说明如下:

甲、乙、丙均申请执行丁,申请执行标的额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在诉讼中,甲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丁的全部财产,后拍卖得款300万元。主持分配的法院决定给甲多分20%(即增加0.2的系数)。分配时,先计算出乙、丙的受偿比例(以A指代),确定系数1,再乘以(1+20%)得出甲的受偿比例。乙、丙受偿比例的计算方法为:甲债权200万元×A×(1+20%)+(乙债权300万元+丙债权100万元)×A =可分配金额300万元,由此计算出A =46.875%。则甲的受偿比例为46.875%×1.2=56.25%。

需要注意的是,当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标的额远大于可分配金额,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已经较高(达到83.34%以上)时,奖励的系数应视情降低,以免出现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分走全部款项或超额受偿的情况。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渝高法〔2016〕63号)

五、 参与分配有关问题

(七)参与分配程序中,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如何确定?

参与分配程序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参与分配债权都有受偿的前提下,可适当予以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待分配财产的20%且不高于该债权总额,未受偿部分的债权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

1.依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首先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有效采取措施的债权,但人民法院依职权查封的除外;

2.依债权人申请采取追加被执行人、行使撤销权、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行为而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




以上内容由段彪永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段彪永律师咨询。
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 479人好评:6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壹号27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壹号2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