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1日,张某与昆明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止。期满后双方签订《云南省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将合同期限续订至2015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昆明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张某经劳动仲裁后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时,并无证据证实公司已向张某明示将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张某不同意续订合同,故按上述规定,张某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可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很多中小企业主都想当然认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订,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得知答案后,纷纷质疑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那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又有什么意义?!
1995年08月04日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该意见现行有效。
然而,依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有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此举是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则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原因有争议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法举证为续订原因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一般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也应要求其书面确认。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