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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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刑事案件,行政纠纷,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债权债务

私刻”企业公章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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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企业公章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6日,梁某与张某协商,将某二级公路段施工分包给张某进行施工,张某按比例向梁某支付管理费,梁某向张某出具盖有某工程建设公司编号为B的印章后,双方以个人名义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张某在工程完工后未收到工程款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和某工程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某工程建设公司辩称其备案公章为编号为A的印章,编号为B的印章系伪造,《工程施工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没有约束力,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法院另行查明,某工程建设公司参加另案诉讼时,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盖有编号为B的印章,其对该公章的使用亦未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诉讼中承认其效力,则不论该公章是否经公司授权、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诉讼中否定其效力。法院据此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在建筑施工领域,非法转包方或挂靠方为便于操作,常常会私刻公章进行使用,而在发生纠纷时,又想耍“小聪明”以非备案公章为由推卸责任,但却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的规定,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但其无权否定企业使用未经批准备案的“私刻公章”的法律效力。企业使用或者认可使用非备案公章效力后,再无权对其非备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作出选择性认可。

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在判断加盖假公章民事行为的效力时,应以签约人是否有授权或代表权为准,签约人有权签订合同,则不论公章真假,合同都应该有效成立,即“认人不认章”的裁判规则。

对于私刻印章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企业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企业承担责任。被代理企业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讨论私刻公章效力时,可参考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要对签约人代表权和代理权的确认。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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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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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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