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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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刑事案件,行政纠纷,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债权债务

离婚能合法逃避债务吗?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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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合法逃避债务吗?





案情简介

贾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贾某均拒不归还借款。2018年6月1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2018年6月6日,贾某与妻子王某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均归王某所有,所有债务由贾某承担。张某得知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贾某和王某《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均归王某所有,债务均由贾某承担。该约定使债务人可供履行债务的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该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应为无效。

律师提示

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常常通过个人信用借款用于中小企业经营。在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保障个人生活或保全家庭财产,想出离婚“妙招”,是否能奏效?

1、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债权不具有约束力。

2、夫妻一方债务,离婚财产分割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该分割约定无效。在债务产生后,特别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夫妻通过离婚分割财产,将全部财产约定由另一方享有的约定,因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而无效。债权人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通过撤销权之诉维权。

3、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夫妻一方仍通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则可能要坐牢!在前述第2种情况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清楚,债务人有可能“瞒天过海”,如被发现也仅面临民事赔偿风险。然而,在有生效法律文书后,债务人仍恶意转移财产,则有可能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因此,中小企业老板要做的不是以离婚方式逃避债务,因为这种方式是徒劳的!老板最应该做的事情是法律风险隔离,把企业经营风险和个人分离,真正实现承担创业的有限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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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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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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