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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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如何处理?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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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张某为经营淘宝店欲设立一家公司,但在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时,却被告知其已于2013年4月注册了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由于该公司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的状态,张某无法另行注册公司。张某对于被登记为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不是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笔迹鉴定,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签字并非张某所签;另外,张某从未参加该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事实,足以证明张某对身份信息被冒用且其不知情。法院遂确认张某不是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律师提示

由于工商管理部门在公司设立登记时,一般仅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的情况并不鲜见。

公民身份信息经常被冒用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被冒用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时,被冒用人可能会被信用惩戒,单位犯罪的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冒用登记为股东时,未履行出资责任的,被冒用人可能会被行政处罚,还可能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如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如果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途径进行维权:

1、行政途径。公民可选择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工商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应予以撤销。

昆明市工商局于2017年10月24日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若干规定(暂行)》(昆府登197号),对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适用范围、管辖、线索来源、登记核查、受理、调查取证和终结、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可以说是昆明小伙伴的福音。

2、民事途径。公民可选择向法院提起消极确认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不具有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资格,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实际侵权人即投资人、注册代理机构、被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犯姓名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3、刑事途径。公民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如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伪造、变造、盗用公民身份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笔者经验,三种途径首选应为民事途径。通过法院确认公民被冒名,不具有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资格后,据此再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或刑事报案,可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降低其作出行政行为或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以顺利解决问题。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若干规定(暂行)》(昆府登197号)

第二条 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作出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撤销的。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公司资产(含股权、商标权)已被质押、抵押的;

(二)公司资产(含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三)公司资产(含股权)被法院判决、裁定划转到第三方的;

(四)已办理动产抵押的;

(五)公司正处于行政或民事案件诉讼期间的;

(六)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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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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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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