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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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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商业保险才能避免企业主的工伤责任?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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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商业保险才能避免企业主的工伤责任?





问题提出

在中小微企业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不少企业因运行成本高企,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又担心员工出现工伤,便向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期在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来折抵工伤赔偿。

但这种做法真的能规避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减轻或免除老板的责任吗?未必!

律师分析

员工发生工伤时,市场上能进行赔付的的商业保险花样繁多。但因投保费用实惠,被保险人灵活变更等原因,企业通常购买一般的团体意外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及雇主责任险三种商业保险。下面本所律师为您分别进行法律分析。

1. 一般意外伤害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保险法》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投保人(企业)不可能成为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员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员工进行赔付。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企业为员工参保社会保险系法定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合同从不同侧面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个人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可以从企业处获得工伤赔偿,依保险合同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商业保险金,两笔款项取得的依据不同,员工可获得“双重赔偿”,企业不能拿商业保险金折抵工伤赔偿。

2. 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

1998年施行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是施工企业必须购买的一种人身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但《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转移企业用工风险的作用已被社会保险所替代。2011年修正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不再具有强制性,只有鼓励性质,只能视为企业给员工的一种福利。既然如此,施工人员发生工伤时,员工仍可获得“双重赔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不能减轻或免除企业工伤赔偿责任。当然,实务中也有支持保险金折抵企业工伤赔偿的案例,其基本观点是企业为施工人员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目的是为转嫁风险,而不是为了提高施工人员福利,应遵循“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否则必然会打击到企业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是施工人员的利益。

3.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需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代替责任险,当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于一身的雇主的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免除雇主亲自赔偿的责任(除非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遭受的实际损失超出保险限额)。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可替代工伤赔偿责任,可减轻或者免除企业的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曾指出:“人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不仅仅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更能体现企业对员工的重视和尊重,只有员工具有了安全感和归属感,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本所律师建议,企业应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如企业受运行成本等因素制约不能购买社会保险的,也应积极购买商业保险为员工提供保障,而商业保险首选应是雇主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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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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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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