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兴律师

杨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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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聊城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关于返还彩礼的案例分析

来源:杨子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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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作客聊城新闻广播法治时空栏目,现场解答群众法律难题。。。

   2017年5月24日,聊城杨子兴律师受邀前往聊城新闻广播电台,参加法治时空栏目,现场为听众朋友们详细解读了彩礼方面的相关问题,也现场对听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下面将讲稿内容予以公布,以便大家交流和学习。

关于返还彩礼的案例分析

 

彩礼在人们生活中尤为常见,很多听众不清楚彩礼应不应该返还,以及应该返还多少。遇到此类问题,很多听众往往会根据当地生活习惯来处理,殊不知有些习惯是与法律相悖的。

  【案例】

  农民工小张南下打工四年,非常艰辛积攒四万元钱,后来在工作中相中一个姑娘,名为小李。后双方感情日益加深,转眼到了订婚的时间,小张给小李家二万元彩礼,很快两人订了婚。订婚后,随着两人的接触,两人发现彼此性格存在很大差异,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双方均同意分手,然而在分手时却出现了问题,二万元彩礼双方争议非常大,男方说这两万元来的不容易,给这个钱是为了结婚,不结婚了彩礼钱必须退,女方说,婚结不成两个人的责任,给彩礼是自愿赠与,给付后不得反悔坚决不能退。

  

这样的的问题法律是怎样规定,应当怎样处理?下面由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本案中结合法律规定,介绍一下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分析】

  彩礼的性质是民间习俗,首先是当地有这种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本案可以看出,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项情形,理应返还彩礼。

但彩礼返还具体应该哪些范围呢,下面来介绍一下。

  彩礼返还的范围

  1、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以上内容由杨子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子兴律师咨询。
杨子兴律师
杨子兴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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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子兴
  • 执业律所: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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