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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

来源:冯均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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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可见,公司负债不仅仅是公司的事,而且也会累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在越来越重视信用的社会,信用缺失将会令人寸步难行。对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予以高度重视。


      有人可能会问,“我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责任吗?”对此,相关文件规范并没有加以区分。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论其是否是公司的股东。那种认为“挂名法人”不会承担责任的说法,是非常错误的。


      既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如此明确,那么,如何让法定代表人不因公司负债而遭信用惩戒,或者,移出信用惩戒名单?很简单,还钱即可!只要公司能清偿全部负债,不论是在被实施信用惩戒之前,或是之后,法院都会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移出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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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冯均开
  • 执业律所: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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