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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业资格驾驶车租车出车祸商业险能否免赔

来源:冯均开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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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3月25日,周某驾驶的出租车在行驶中与吴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吴某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驾驶的出租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周某持有C1驾照一年半,但不具有出租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后,对商业险拒赔。

    【分歧】

    对于出租车司机有驾照但无从业资格,出事后保险公司商业险是否可以拒赔,目前大致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司机具有驾驶出租车的驾照即可,有无从业资格并不会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风险,故出事后保险公司商业险不能拒赔。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车是公法方面的问题,司机最多是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与私法无关。

    观点二认为,虽然出租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但肇事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商业险中属于责任免责,所以保险公司赔付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即可,超过部分商业险不予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驾驶资格与从业资格的概念截然不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业资格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而从保险条款使用的文字看,驾驶资格按通常意义理解指的应是驾驶机动车的能力或资格;因此,从业资格的有无与能否驾驶机动车并无必然联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即使无从业资格也可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因此,本案中周某持有C1驾照却无出租车从业资格,并不影响其驾驶出租车的能力,无从业资格受到的最多是行政法的方面的处罚。


    其次,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驾驶资格通常理解即是指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包括从业资格证,因此,对通常所说的驾驶资格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即保险条款约定的驾驶资格不包括从业资格。


    再次,若认定驾驶资格包括从业资格有违公平原则。若本案中周某驾驶的是普通车辆,两车除营运性质不同外,其他情况完全相同,但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根据保险条款免责。再如,本案中若是第三人张某借用周某的出租车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此时能免责吗?答案当然是不能。因此,从业资格的有无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并无必然联系,故在风险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依据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而免责,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本案中周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表明其具有驾驶员资格,尽管其无从业资格证,但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在商业险内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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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冯均开
  • 执业律所: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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