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丽梅律师

路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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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律师有什么作用

来源:路丽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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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什么作用

常有当事人推门进来问,你咨询还收费吗,我只简单问问。心情好的律师可能会听他讲讲情况指点他一二;赶上心情不好的律师,就不搭理他,让他继续找免费的午餐吧。这里我想说的是,其实好多律师在你咨询之后是不收费的,但从当事人的角度,不愿付费便有不尊重律师的专业辛苦之嫌。最近,遇到两个关于工伤的案子,律师的作用可见一斑。

郭某下班搭同事的摩托车回家途中,摩托车与一货车相撞,摩托车次责,货车主责,乘车人郭某无责。本次事故造成郭某医疗费损失计13万余元。按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郭某所在单位为其申请认定了工伤。交通事故与工伤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的郭某考虑到肇事对方为个人,其仅投保了交强险,追索高额医疗费有难度,故选择仅由肇事方支付交强险范围内的1万元医疗费,余额要求单位从工伤保险处理赔。各位看官,问题出来了,郭某仅知道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可以选择其一,但他不知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并且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本案中,郭某在法院开庭时,法官对其仅主张交强险医疗费进行了释明,但由于郭某未了解社会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所以放弃了在法院增加诉讼请求的机会,转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当劳动仲裁委驳回其请求后,郭某如梦方醒。遗憾的是,经过一番周折,郭某已丧失了法律意义上的胜诉权。

王某,2008年发生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期满后单位一直未安排工作,现就工伤待遇与单位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至停工留薪期满。故按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版)判决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工伤就业补助、工伤医疗补助等。单位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官问王某双方劳动关系何时终止时,王某回答是2012年年底。各位,问题又出现了: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进行过修订,于2011年1月1日施行,该修订将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享有的工伤医疗补助及伤残就业补助的标准都予以降低了。从王某的本意,其坚持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在后,平均工资上涨了,并且其应得到医疗期满未安排工作期间的工资。尽管王某称在这期间看了不少法律书,但遗憾是他并不知期间的法律有所变动,而且在更正终止时间时未增加要求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所以二审法院结果出来时,王某非常不理解。即其仅知其一不知其二故也。

所以,遇到问题时应该尽可能请教专业人士,其专业素养非一日之功,不是恶补几天就能做到的。尤其诉讼,是讲究时效,一些时间节点都非常关键,一旦错失,无可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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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9号华达大厦18楼1822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路丽梅
  • 执业律所: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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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9号华达大厦18楼182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