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凯来律师

肖凯来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能否主张“优先承租权”

来源:肖凯来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4
人浏览
 来自长沙律师肖凯来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xiaokailailvshi
读者来电:
        我2007年在汽车西站附近租了一个门面经营服装生意,和房东签订了为期四年的租赁合同,还约定合同到期后我享有优先承租权。近来隔壁的邮政局想扩大规模,知道我店面将到期后,就向房东提出租给他们,不要再租给我。而我之前已向房东提过要续租,房东也基本同意,但自从邮政局表示也要承租之后,房东就拒绝与我续租并表示到期就收回店面。现在我该怎么办?合同中约定的优先承租权有效吗?是不是店面收回去了我就不能主张这个权利了?

陈女士


律师回复:
       合同中约定的优先承租权当然有效,陈女士可将该权利约定告知第三人邮政局,并向房东主张该权利,要求房东及时将邮政局或其他第三人的租赁条件告知陈女士,陈女士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即便合同到期,房东收回店铺,在合理的期间内,陈女士仍然可以主张该约定的优先承租权,而房东有履行通知的义务。
【律师提示】
       与“优先购买权”不同,现行法律并无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强制性规定,但也未禁止合同当事人约定该权利,故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优先承租权”,该约定受法律保护。不过,由于“优先承租权”来自于双方约定,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拘束力,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为实现“优先承租权”,权利人要以适当的方式让第三人“知情”。否则第三人不知情时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优先承租权人无法再主张租赁权而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应而出第二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因“优先承租权”无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保障,为免出租人受利益驱动违约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建议承租人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必要强度的违约责任。
以上内容由肖凯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肖凯来律师咨询。
肖凯来律师
肖凯来律师
帮助过 124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50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肖凯来
  • 执业律所: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301*********07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 地  址:
    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