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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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当有

来源:刘红相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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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应当有
                                                                   ——《《婚姻法》解释(三)》漫谈之二
        那是一年前的事情了。
       去年的一天,我去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接待来访的群众。其中有一个女同志问我一个问题,我一时竟然回答不上来。她的问题是这样的:她几年前和现在的丈夫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年有两岁多。由于她和丈夫感情不和,两人分居两年多了。她自己带孩子,抚养孩子,丈夫也不管她和孩子的事。现在她想对丈夫提起诉讼,要求他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同时,她又坚决不先提出离婚,等对方先提离婚。而她丈夫既不先提离婚,也不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法院受理吗?
       一般来说,律师是忌讳说不懂的。但她咨询的这个问题,我真的是第一次遇到。印象中,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此前也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案例。为了对她负责,我只好实事求是告诉她,我暂时回答不了。等我回去找找相关资料,和其他律师交换一下意见再答复她。回律师事务所以后,通过翻阅资料,并和其他律师讨论、请教,才终于大体弄清了这类案子所面临的司法难题。
       原来,这是一个法律漏洞。无论是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修正的《婚姻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分别在1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不一样,总体上分为两种作法,理由也相应分为两种。有些法院不予受理,理由也很充足:既然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就是家务事。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国家公权力不应该过多的干预公民的私权利,以免给公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同时,“清官难断家务事”,法院对这类案件不好管。如果硬要处理,往往会出力不讨好,甚至会出现原被告齐心协力一起告法官的尴尬局面。与此不同的是,有的法院却受理这类案件,理由当然更充足:孩子的抚养问题虽说是家务事,但仅仅依靠家庭已经处理不了。对这类涉及孩子的抚养、甚至性命安全的问题,作为专门处理矛盾纠纷的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坐视不管!必须受理,妥善解决。
       就是因为原来对这类案件,法律没规定,也没有规范的司法解释,导致实践中这类案子立案难。这样,就使本来能够解决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从而影响社会稳定。我上面提到的那位女同志就是去了法院,法院不予受理,才到处上访告状的。
       而现在,这类问题终于能找到说理的地方了——最近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了这个规定,即使婚姻关系存续,如果一方不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另一方也能找到说理的地方了。上面提到的那位女同志的问题也该能解决了。由此看来,这条司法解释真的也很重要,应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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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红相
  • 执业律所: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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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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