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从事法律服务.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合同、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等民事纠纷的代理,并办理刑事辩护、刑事自诉、取保候审等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本人忠于职守.崇尚正义.以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赢得了社会的好评。
擅长:
在郑州某法院值班,遇到汝南县王某来咨询。经过一年多奔波,她的案子省高院已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发回原审市中院重审了。她抑制不住激动的心情:这一年多的心血终于没白费,事情终于有了转机,但心里仍不踏实,为保险起见,这次不在下边找律师了,直接在郑州找一个律师代理。如果法院这次再判的不理想,下次准备跑到北京,向最高院申诉!我捧着厚厚的案卷材料,看了足足一个多小时,才看过来一遍。其实案子并不复杂,让她稀里糊涂的给打复杂了。当事人王某于1997年买了他哥哥王某某一处国有土地性质的宅基地,后在上边盖了房子,并办理了有关房产变更手续。2010年,因为房地产价格暴涨,她哥哥王某某反悔了,以该宗土地使用权手续变更过程中程序违法为由要求县政府撤销王某的有关房产手续。县政府经审查后认为不应当撤销,拒绝了王某某的要求。王某某便以行政不作为为由以县政府为被告、以王某为第三人将前两者告上法庭,要求县法院判令县政府依法撤销王某的有关房产手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在判决书中仅仅确认王某的该宗土地使用手续在办理过程中程序违法,但并没有判令县政府依法撤销,对该土地使用手续本身的法律效力也只字未提。判决生效后,原告王某某自知理亏,没有上诉。县政府也没有对王某的土地手续撤销。但是被告王某却以判决理由不清为由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仍不服,她经过一年多奔走,终于有了结果:省高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把案子发回市中院重审。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了解,对照有关法律规定,经过慎重思考,我感到王某的思路不对,在大方向上出了问题。现在法院只是认定她的房产手续程序违法,并没有否认其法律效力!县政府也没有撤销!这种情况下再撵着到处申诉有必要吗?即使申诉成功了,法院按照她的要求,写明程序违法的理由,又有啥法律意义呢?我这样一说,她恍然大悟了:是啊!自己的房产证好好的,为啥到处告状打官司?为啥自己给自己添堵呢?想想自己这一年多到处告状受的罪,浪费的人力物力,真是一言难尽。如果不是这次遇见我,说不定自己还要在诉讼的路上折腾多久呢。尽管我只是给她指指方向,并没有具体指导她如何打官司,但她很是感激我。我看她长期受诉累折磨,经济上应当比较困难,就不收她的咨询费了,但她坚持要给。我越是不要,她越是硬塞。你说,我是要还是不要呢?先别替我作难!要换成你,你要不要呢?
自2015年元月22日蹬车西行,我进新疆办案,到2014年2月2日,历时十天。期间屡遇挫折,历尽艰辛,但我由于做到了随机应变,方法得当,终于以调解结案,使当事人顺利的拿到了赔偿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回顾本案的诉讼历程,可谓是峰回路转,一波三折,最终收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河南省民权县有一个农民工,到新疆给雇主拾棉花,不幸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雇主推诿扯皮,不予赔偿。受害方家属通过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聘请我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法向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巴音格楞蒙古族自治州尉犁县人民法院对雇主(以下称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0余万元。2014年12已经递交了诉状。这次进疆就是参加开庭审理的。庭审还没开始,被告和他哥哥(当地一个土豪)就大喊大叫,气汹汹的将一张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摔到法官面前。声称事故发生时,被告已经将土地转包给他人,该案与被告无关。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蒙蔽过关。其实,原告的亲属确实是受被告雇佣,在雇佣过程中死亡的。不论是到车站亲自去接,还是安排食宿,再到开始阶段的日常工作管理,都是被告本人亲自参与的。只是后来被告因忙于其他工作,抽不出时间,就安排别人替他进行日常管理。在事故发生前,被告从没有否认过自己的雇主身份。但等到发生事故后,被告灵机一动,想出这个借口推脱责任。对被告的这点伎俩,我早有提防,事先已经找好证人,并一起进疆出庭作证。法官也进行了法庭调查。由于被告是临时伪造的合同,对合同内容记不清,在法官当庭调查时,回答的漏洞百出,驴唇不对马嘴,出尽了洋相。尽管如此,考虑到我方是劳师远征,人生地不熟。而被告守在家门口,以逸待劳。再联系到被告及哥哥的嚣张气焰,应该说他们是有钱有势。面对这样的对手,只有拿出铁证,一剑封喉,不给对方任何抵赖的机会,才能制服他。因此,我把事先就准备好的《司法鉴定申请书》提交给法庭,申请对被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笔迹形成的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法庭允许了我的请求,宣布休庭。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接着开庭。然而,问题跟着就来了,由于笔迹鉴定在司法鉴定中是公认的难题,技术难度大,鉴定费用高。由于是原告申请鉴定的,原告要先垫付高额的鉴定费用。更严重的问查,得知被告的土地,没有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对该宗土地法院拒绝采取保全措施,这就意味着被告随时可以将土地转包出去,从而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被告的住房,虽然是商品房,但被告和家人在里面居住,法院也不能进行拍卖以清偿被告的债务。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告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这样,原告即使垫付了高额的鉴定费用,把官司打赢,也很难拿到赔偿款。而被告看到我们拿他没办法,暗自得意,拒绝法庭调解。司法鉴定还作不作?官司还有必要打下去吗?难道要中途放弃,眼睁睁任凭被告逍遥法外吗?作为律师我面临着空前的思想压力!在此关键时刻,我转变了思路。根据被告的哥哥有钱任性,在当地是响当当的人物,丢不起人这个情况,我及时向法官提出,根据《民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向法院提交假证据,干扰法庭正常的审判秩序的,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一意孤行,我方就坚决进行笔迹鉴定。一旦鉴定结果出来,第一个被抓的就是他有头有脸、人模人样的哥哥!这一招击中了对方要害!聪明反被聪明误。被告没想到,自己精心设计的陷阱困住了自己。这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为了摆脱被罚款、拘留、丢人现眼甚至负刑事责任的不利地位,只好乖乖的回到了谈判桌前。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剩下的事情你懂的:被告把钱提过来,交给原告数。开始原告是一张张数,后来嫌太累,干脆论捆一数了事。纵观本案的诉讼过程,我体会到越是困难时候,越要冷静。凡事皆有可能,只要你找到适当的方法和付出了足够的努力!
从断臂维纳斯雕像说起在古希腊神话中有一个掌管爱和美的神叫维纳斯,也称阿芙洛蒂忒。古希腊是一个文化十分发达的时代,为世界留下了许多艺术瑰宝,其中米洛斯的维纳斯就是其中的最著名的雕塑之一,她已经成为赞颂女性人体美的代名词。她的发现过程是这样的:1820年2月,在爱琴海的米罗斯岛上,一个农夫在一座古墓旁整地时挖掘到一尊女性雕像。她分成上、下两截,并与刻着名字的台座、拿着苹果的手腕以及其它断片等等一道,散落在附近的田地下。经过复杂的经历,雕像运到法国。但由于种种政治、人事方面的原因,一直推至1821年3月2日,国王·易十八才正式接受献礼。从这一天开始,她便成为法国国家财产。当时的登记名称是“在希腊群岛中的米罗所发现的维纳斯像”,并被陈列于罗浮宫特辟的专门展室中,与蒙娜丽莎的微笑、胜利女神的画像并称为¬浮宫三大镇馆之宝。从雕像被发现的第一天起,就被公认为是迄今为止希腊女性雕像中最美的一尊雕像。多少年来,人们对她倾注了不计其数的赞美和歌颂。爱神的身材端庄秀丽,肌肤丰腴,流¶出希腊雕塑艺术鼎盛时期沿袭下来的理想化传统。她那微微扭转的姿势,使半裸的身体构成了一个十分和谐而优美的螺旋型上升体态,富有音乐的韵律感,充满了巨大的魅力。作品中女神的腿被富有表现力的衣褶所覆盖,仅¶出脚趾,显得厚重稳定,更衬托出了上身的秀美。她的表情和身姿是那样的庄严崇高而端庄,象一座纪念碑;她又是那样优美,流¶出最抒情的女性柔美和妩媚。尤其令人惊奇的是她的双臂,虽然已经残断,但那雕刻得栩栩如生的身躯,仍然给人以浑然完美之感,以至于后世的雕刻家们在竞相制作复原双臂的复制品后,都为有一种画蛇添足感觉而叹息。正是这残缺的断臂似乎更能诱发出人们的美好想象,增强了人们的欣赏趣ζ。生活中,有许多残缺的例子,但这些残缺不但无损于美,反而调动人们的联想,收到特殊的效果。比如雾都重庆。为其有雾,人们不能一眼看清她的全部,本身是一种残缺遗憾的事情。然而,就是这种残缺和遗憾,反而让人们对雾中的重庆引起无限遐想,从而平添了重庆的魅力。国画中有一种技法,叫做“计白当黑”。即在画面中不用墨色,留下空白,好像残缺。其实,这种空白是画面的有机组成部分。欣赏者根据画面的内容,既可以把它想象成“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的空谷,也可以看作“孤帆远影碧空尽,Ψ见长江天际流。”的江河,或者“山回·转不见君,雪上空留马行处。”的雪原等等。这样,画面中的空白部分不但不给人残缺的感觉,反而给人以无穷的艺术想象空间,极大的增加了画面的艺术内容,收到了以有限表现无限的效果。两性朋友之间,人们往往为“有情人终成眷属”而高兴,为虽有灵犀一点通,却落得劳燕分飞各西东而遗憾。其实,如果前面的故事继续下去,可能是“有情人”最终会被“小三”所困,而“劳燕分飞”一段后可能又飞回来了!所ν的残缺也罢,完美也罢,其实都是不断变化和辩证的。那ô,我们还有什ô理由为一时的离别而黯然泪下吗?西游记里面说“天地本不全,佛经也不全”。其实,不全也δ尝不是好事。如果凡事都是十全十美,人类就会失去进取的动力,社会就会停止不前。果真如此,则为真正的残缺矣!
应当由物业公司受费。
把科目一课本再看一遍。
根据危害程度决定。
和对方协商。不成的话起诉。
重审呗。
委托律师介入吧。案情挺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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