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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大惊小怪

来源:刘红相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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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大惊小怪

发布日期:2012-02-20    作者:刘红相律师
    不必大惊小怪                              ——《《婚姻法》解释(三)》漫谈之一
       最近,《《婚姻法》解释(三)》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特别是关于夫妻期间接受父母赠与的不动产的归属以及婚前一方购买的按揭房的归属成了人们议论的热点。我们县电视台《生活和法制栏目组》要我做了一些解释,引起不少朋友同学熟人就这个问题询问我。一些人因为误读的原因,把《《婚姻法》解释(三)》说成是“《新婚姻法》”、“性别歧视”、“女方净身出门”等等不一而足,其实都是片面的误解的。
       关于这个司法解释,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它仅仅是个司法解释,是对本已存在的《婚姻法》进行的解释,不是什么“新婚姻法”,而且也不是第一次解释。在本次解释之前,最高院已经作了两次解释,这次是第三次解释。
       第二,本次解释涉及的内容其实是很丰富的,远不止以上所说的两方面的内容。最高院的解释也并不是专门针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更不是专门搞什么“性别歧视”、要“女方净身出门”。
      第三、既然是“解释”,就必须在原有基础上、不违背原来法律条文的本义解释,而不是新造法律。也就是说,本解释是对原法律的继承和细化。比如《婚姻法》本来就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等等。
       这次解释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影响,主要和当前社会人们对高房价的关注有关。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这是高房价现象在婚姻领域的折射和反应。以前,大部分情况下是男方婚前买房子,女方婚前买嫁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则男方婚前买的房子仍归男方,女方婚前买的嫁妆仍归女方。现在的问题是由于高房价时代的到来,男方婚前买房往往要按揭才行,这样房子就会既是男方婚前财产,又含有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成分,加上这几年房价涨得几乎比刘翔还快——就算政府出台了一些措施,房价还是上涨,只不过涨速放慢而已。房价仍然象刘翔,虽然受了点伤,跑得还是比咱快。这样的结果,导致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分割起来就比较麻烦。为了便于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最高院对此作了新的解释——当然还有其他的内容和原因。
       其实,这次解释规定:个人婚前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的,离婚时,如果协商不成,房屋属于支付首付款的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还贷,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由此可见,这只是原来婚姻法中对“夫妻一方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翻版,体现了本次解释对《婚姻法》的继承。
       第四、这次解释是对《婚姻法》以及原有《解释》的细化和明确。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父母赠与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上就有反应。
      总之,《《婚姻法》解释(三)》是在新形式下,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在忠于原来法律条文含义的基础上,为便于各地法院审理有关婚姻纠纷方面的案件,最高院所作出的又一个解释而已,我们不必以讹传讹,大惊小怪。
      有关这次解释其他方面的内容,考虑到读者朋友阅读时间长了太疲劳,就等下回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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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红相
  • 执业律所: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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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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