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均可认定为工伤?
来源:吴雪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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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小王是某纺织厂的职工,2010年12月3日上班途中骑电动车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小腿骨折。经交警认定,小王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年1月4日,小王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
【解析】
一、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因本人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不再认定为工伤。同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故小王所受之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社保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社保基金支付。同时,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加大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因此,律师建议各用人单位积极参加工伤保险,降低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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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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