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胜律师

王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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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离婚时养老金利益也要分割

来源:王金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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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的规定,如果夫妻对财产关系无约定,则实行法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各方在婚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如果夫妻对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有争议的,法院可作出命令裁决宣告财产的权利归属,并且还可作出使该宣告生效的后续命令,包括关于出售、分割财产的命令或者关于暂时占有、永久性占有的命令。为保障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子女的利益,离婚时对于夫妻的财产争议,法院在认为适当,并确信作出命令后在所有的情形下都是公平和平等的时候,对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可作出处分或转让给夫妻他方的命令,从而变更婚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财产权益。

   法院在作出财产处分的命令时,通常会考虑如下因素:(1)婚姻一方当事人或该婚姻所生子女直接或间接为获得、保管或增加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财产所作出的经济贡献,或与该财产有关的其他行为;(2)婚姻一方当事人或该婚姻所生育子女直接或间接为获得、保管或增加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财产所作的其他贡献(经济贡献除外),或与该财产有关的其他行为;(3)婚姻一方当事人为婚姻双方当事人及该婚姻所生子女组成幸福的家庭所作的贡献,包括家庭主妇或父母在能力范围内可作的任何贡献;(4)拟作出的命令对婚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谋生能力的影响;(5)对婚姻一方或该婚姻所生子女产生影响的其他命令;(6)婚姻当事人一方为抚养该婚姻所生子女已经提供、即将提供或将来可能提供的抚养费。这表明,基于承认家务劳动与社会生产劳动具有同等价值的理念,离婚时对于夫妻各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法院是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在夫妻之间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的。

   对养老金权益的分割

   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先后立法规定,夫妻在婚后积累的养老金利益应当由双方共享,离婚时对于养老金利益应在夫妻之间公平地分配。在21世纪初期,基于对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权益应当由夫妻共享的理念,澳大利亚《家庭法》新增加了《2001年家庭法(养老金)条例》(此条例于2004年被修正),以指导离婚时夫妻和法院公平合理地分割婚姻期间所得的养老金利益。依该法规定,夫妻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姻期间或分居、离婚时达成养老金协议(婚前订立的协议只有在婚后才能生效)。该协议就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利益的分配作出安排,一般来说,应指明夫妻之间养老金分割的百分比。

   离婚时,对于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之分割,如果夫妻无协议的,法院依法可对夫妻在婚后所得养老金利益作出以下命令:(1)分割命令。无论可分割的利益何时到期,非养老金计划的成员配偶都有权获得养老金中根据某种方法计算出的一定数额,原权利人即养老金计划成员配偶(以下简称成员配偶)的养老金利益权利也因此相应减少。离婚时,如果成员配偶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即使法院作出了养老金的分割命令,实际领取该养老金也必须等到该成员配偶退休之后。(2)标记命令。如果领取养老金离到期支付的时间不远,法院可以作出标记命令,将成员配偶的养老金标记起来,禁止受托人——养老金管理机构——在到期之前支付,并要求托管人在养老金可以进行支付时通知法院。一旦受托人通知法院,法院将解除标记命令而作出养老金的分割命令,并通知离婚的各方当事人。

   在此必须注意的是,在澳大利亚,法院对养老金的分割并非适用对半均等分割的原则。对于养老金权益的分割,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基于公平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离婚时对于养老金权益按何种比例分割以及或进行实际分割或设立标记,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现有财产的价值;是否有夫妻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养老金被分割或被标记后原来的家庭照料者是否能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夫妻共同财产中养老金财产与非养老金财产所占的比例;养老金的领取程序;养老金可以被领取前的时间长短;分割或不分割养老金所带来的税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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