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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认定

来源:雍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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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犯罪侵犯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财物,也包括诸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物。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他人的通信线路、电信号码也可以成为盗窃犯罪侵犯的客体。 
    (4)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是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虽然不大,但系多次盗窃。所谓秘密窃取,主要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他人不会察觉或发现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至于他人是否察觉或发现,并不影响其盗窃犯罪的成立。如在拥挤的公共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乘人不备扒窃他人口袋或拎取他人箱包以及撬门破锁、挖洞人室盗窃等,都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常见手段。秘密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主要特征。 
    根据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所谓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情况。 
    二、盗窃罪的认定     
    实践中,正确认定盗窃罪,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最主要特征是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因此,对于盗窃数额不够较大的标准或者偶尔盗窃且数额不大的,应不认为是犯罪,不以盗窃罪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正确认定盗窃行为的罪与非罪,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犯罪的情节: 
    (1)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第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第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盗窃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第二,全部退赃、退赔的;第三:主动投案的;第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获赃或者获赃较少的;第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对于偷拿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二)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盗窃犯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的区别有时是明显的,有时则界限不清,容易混淆。正确区分盗窃犯罪与其他侵财犯罪,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或者剽窃他人著作的,分别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而不是盗窃罪。 
    (2)挖掘墓葬盗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但如果是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则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3)盗窃广播电视设施、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天然气)设备、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的重要部件足以使上述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如果盗窃上述设备的部件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则以盗窃罪处罚。 
    (4)盗窃罪与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区别的关键是犯罪对象的不同,但犯罪嫌疑人在不明知是公文、证件、印章或枪支、弹药、爆炸物而盗窃的,则构成盗窃罪,而不是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5)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6)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7)刑法第265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的他人的通信线路或复制的他人的电信号码而使用而构成盗窃罪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方面具有前述行为;二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通信线路而盗接或明知是他人的电信号码而复制或使用的行为。而刑法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主要包括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盗窃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 
    盗窃犯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就要通过秘密手段将本来属于他人的财物转为由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因此,盗窃犯罪的既遂的标准主要是犯罪嫌疑人使他人的财物脱离其所有人、看护人之手或者使其脱离安全状态而直接或间接地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如将他人的有形物秘密转移至自己的住处或其他自己可以支配的地方、成功盗接他人的通信线路或复制他人的电信号码等,都可视为犯罪既遂。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占有或控制、使用该财物,则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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