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胜春律师

崔胜春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徐州

擅长: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在徐州都市晨报接听法援热线问题及解答

来源:崔胜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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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孟女士:我有一朋友,其丈夫因工作原因遭受车祸死亡,劳动局已经认定为工伤。我朋友找到其丈夫的工作单位要求单位给予相关赔偿时,单位口头同意给予赔偿,但表示要等一年后才能具体处理。请问,单位的此种说法是否合法?我朋友应该如何维权?

崔律师:单位的说法不合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单位口头承诺一年后对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处理,其实是在有意拖延时间。一旦一年的期间届满,单位即可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拒绝你朋友的索赔请求。因此,你朋友应当尽快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

王先生:我与一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份,以按揭的方式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的上房时间是2011年5月1日前。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开发公司的要求办理了按揭手续,并一直正常还贷。但至今,开发公司都没有通知我上房。我可以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吗?

崔律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既然你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还贷义务,那么开发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办理上房手续。开发公司逾期上房,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违约。你可以与开发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问题三

田先生:我所居住的小区是十几年前的老小区,在小区供暖方面是由热电公司将暖气管道通到小区门口,小区门口至业主之间的暖气管道由物业公司安装和维护,我们的暖气费也一直交给物业公司。前段时间,由于年久失修导致暖气主管道破裂,地下渗出的水把我一楼的木地板泡坏了。请问,我可不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我的损失?

崔律师: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业主依法缴纳了物业服务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养护、管理义务,导致暖气管道破裂,因此给你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物业公司负责赔偿。

 

问题四

王女士:我有一亲戚的女儿,在其不到20岁的时候,经人介绍与一男孩认识。由于当时不到结婚的年龄,双方就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办了酒席,然后就在一起生活了。后来生了一个女孩,一直和女方一起生活,目前还不到两周岁。现在这个男的长期在外,对母女俩更是不闻不问。请问,女方可不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崔律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是合法夫妻,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男方拒绝抚养孩子,孩子的母亲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问题五

李女士:我朋友1995年因病住院,因输血而感染了艾滋病,当时获得赔偿款10万余元,后来她老公拿走其中的六万元用于做生意。她老公在做生意期间有了外遇,对她的感情也逐渐淡薄,长期与第三者保持同居关系。现在我朋友准备起诉离婚,请问她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

崔律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你朋友的老公在没有解除合法婚姻的情况下,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同居关系,显然属于过错方。在离婚的时候,你朋友有权向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可以要求对其少分。并且,他从你朋友的赔款中拿走的用于做生意的六万元,属于你朋友的个人的财产,依法应当偿还。

 

问题六

周先生:2011年11月16日23时20分左右,我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苏州工业园区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一十字路口时,与另一路段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由于当时天色太晚,没有目击证人,而交叉路口处于偏僻地带,又没有安装摄像头,导致交警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现在,死者家属将我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问,我的责任到底有多大?

崔律师: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交警对此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而事故的双方又都是机动车,所以你们双方对此次事故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在民事赔偿方面,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你按照50% 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问题七

刘先生:我在某建筑公司任安全员,2011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在上班时间内,我骑着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工地上巡视,由于路面不平导致摩托车侧翻,我的右腿踝骨骨折。我找到公司有关部门要求认定工伤,但公司说我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属于违章行为,不同意认定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崔律师:公司的说法不正确,你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至于你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且不属于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之一,所以,你可以依法申请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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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崔胜春
  • 执业律所: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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