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胜春律师

崔胜春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徐州

擅长: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2012年9月14日在都市晨报接待咨询及解答

来源:崔胜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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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晨报接待咨询

问题一:

孙先生:我们家亲戚和别人打架,把对方胳膊打成了骨折,现在我亲戚被关在了看守所。请问:如果我们和对方协商,赔偿他的医药费、误工费等,事情是不是就解决了?

崔律师:你说的这种情况,关键要看对方的伤情如何。如果经法医鉴定只构成轻微伤,那么你亲戚就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你亲戚的行为则涉嫌故意伤害罪,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问题二:

徐先生:我老婆因为偷了别人一部手机(价值3000余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是我老婆长期患有强迫症,精神状态不稳定,需要吃药。我怕我老婆在看守所再发病想见一见她,但派出所不同意。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崔律师:你老婆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案件处于侦查阶段,除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和律师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和嫌疑人会见。你现在可以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为你老婆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依法维护她的合法权益。并且,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经办案机关审查,如果你老婆的病情确实不适合羁押,完全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问题三:

刘女士:去年,我儿子(已成年)因为生意需要,向别人借了50万元。后来生意亏了,一时还不上借款,我儿子就把他的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抵押给了债权人。当时说好,还了20万元的现金后再把汽车返还给我儿子。后来,我儿子还了他20万元的现金,但对方也没返还汽车。再后来,我儿子又还了他10万元现金。这些线,他都打了收条。加上那辆汽车,我儿子实际上已经还清了全部借款。但对方仍不肯放过我们,他先是趁我儿子不在,到他办公室拿走了一块价值3万余元的玉。后来又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我家里拿走了我老伴的三块玉(价值50余万元)。并且,现在还经常来我的店里,见东西就拿。请问:像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

崔律师:从你的叙述来看,你儿子的50万元借款实际上已经还清,双方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债务没有还清,也不能随便拿走他人的财物。对方拿走你儿子和你老伴的玉,是在你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你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问题四:

周先生:我姐姐年轻的时候收养一名养女,养女现年49岁,没有其他子女。我姐姐因患有严重疾病,将不久于人世,所以给我写了一份遗嘱,遗嘱载明我姐姐名下的一套房子由我继承。我姐姐的养女知道后,多次找到我吵闹。于是,我在今年6月份给我姐姐的养女出具了一份声明,声明上写道:“如果我手里有姐姐的遗嘱,该遗嘱内容无效。”请问:我的这份声明有没有法律效力,我还能不能反悔?

崔律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来推翻,你姐姐所立遗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你在今年6月份出具的声明中表示,如果你手里有这份遗嘱,那么遗嘱的内容无效,这实际上是你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你既然已经明确做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不能再反悔,无权再要求继承你姐姐的遗产。该遗产应当依法由你姐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问题五:

王先生:我家所在的小区是三十多年的老小区,没有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房屋大多年久失修,墙体老化、开裂严重。前不久,我家阳台墙面的水泥脱落,砸坏了楼下一住户家的阳台,该住户找到我要求赔偿。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崔律师: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你是建筑物的所有人,而你们小区又没有专门的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因此,你在对建筑物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管理、维修、保养的义务。由于你的管理不善,导致墙体脱落,致他人受损,理应由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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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崔胜春
  • 执业律所: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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