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后的产假应该是多少天,工资怎么核算?
来源:颜立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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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
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号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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