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立权律师执业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建筑工程建造师从业资格,曾经在法院工作。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处理过大量离婚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工伤索赔案件和刑事案件,诉讼服务范围遍及江苏各地。颜律师熟悉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工程招投标、施工、物业管理等整个房地产运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数百个家庭的房产交易提供过法律服务。曾经参与过宁淮高速、沪宁高速扩建、润扬大桥等重点工程的建设。目前担任多家大型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颜立权律师执业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建筑工程建造师从业资格,曾经在法院工作。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处理过大量离婚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工伤索赔案件和刑事案件,诉讼服务范围遍及江苏各地。颜律师熟悉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工程招投标、施工、物业管理等整个房地产运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数百个家庭的房产交易提供过法律服务。曾经参与过宁淮高速、沪宁高速扩建、润扬大桥等重点工程的建设。目前担任多家大型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裁判要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私下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有异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对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法院有权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案情概要】曹某于2005年9月23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0月20日,曹某在工作中受伤,2006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6月24日,曹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2006年12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某电子公司一次性支付曹某6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2009年9月7日,某电子公司出具《辞职证明书》,称曹某于2005年9月进入本公司,现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离职后,曹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三项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曹某的仲裁请求。电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认为,曹某系某电子公司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并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双方就工伤处理事宜虽于2006年12月1日签订了协议,但某电子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向曹某支付相关补偿金,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未实际终止。因此,该协议对曹某不具有约束力,曹某依法享有获得相应工伤补偿的权利。【法官寄语】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则人民法院应综合衡量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裁判要旨】业务提成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业务提成比例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更应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若随意变更业务提成比例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赔偿金。【案情概要】陈某于2004年底进入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2009年底陈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最新一期劳动合同。2009年2月陈某于公司签订了业务提成条例一份,详细规定了业务提成的比例,并于条例最后载明“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本公司,如有变动,本公司另行通知”。2009年6月、9月、12月,某公司连续三次以公司内部张贴告示的形式对原来的提成条例进行调整,涉及陈某的提成比例有不同程度的降低。2010年5月,陈某向某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书,并在离职原因陈述一栏中注明薪酬不能及时发放、公司制度不稳定,经常更改并不与利益相关人协商。此后,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并补足拖欠的业务提成款。某公司不服,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双方协议约定“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本公司,如有变动,本公司另行通知”,此表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业务提成比例,且每次调整都通知了陈某,但陈某在调整期内未提出异议,其对于提成比例变动是明知的,系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了变更合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陈某与某公司的业务提成条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变更。虽条例最后载明“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本公司,如有变动,本公司另行通知”,但该条款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视为无效。某公司单方面下调陈某的业务提成比例属于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陈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当依法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足拖欠的业务提成款。【法官寄语】劳动合同条款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必备条款。劳动报酬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业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业务提成比例。若用人单位提高提成比例,劳动者又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劳动者对此予以默认;若擅自降低提成比例,并据此发放业务提成款,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提出异议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对此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薛某2010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很快同居并发展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为生活方便,薛某决定在玄武区购置房产一处,为贷款方便,以刘某名义申请贷款。2011年1月,王某出资100万元,以李某名义贷款30万元购得玄武区一处房产。2011年4月,薛与刘结婚。因薛某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家庭,加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感情裂痕日益加深。2011年8月刘某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无共同财产。薛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前购置的、刘某名下的房产首付款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刘某应当返还100万元。刘某则认为这是薛某的感情付出,是赠与,不同意返还。经人介绍,薛某委托了颜立权律师处理此事。对于这种婚前财产纠纷,离婚时如何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是产权证上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产权证上是两个人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分割按份共有财产,有约定时,按照其约定确定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按照出资额确定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刘某以个人名义买的(即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如果薛某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其所付款项,前提条件是产权证上没名字的薛某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要回所付款项。在颜律师指导下,薛某整理了相关材料提交法庭。最后法院认为,100万元数额巨大,薛、刘婚姻存续期间太短,难以认定双方有特别深厚的感情,男方不至于赠送女方100万元。综合考量下,法院认定首付款归薛某个人所有,刘某应该返还100万元。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薛某与刘某离婚,房产分割按照调解方案实施。薛某2010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很快同居并发展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为生活方便,薛某决定在玄武区购置房产一处,为贷款方便,以刘某名义申请贷款。2011年1月,王某出资100万元,以李某名义贷款30万元购得玄武区一处房产。2011年4月,薛与刘结婚。因薛某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家庭,加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感情裂痕日益加深。2011年8月刘某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无共同财产。薛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前购置的、刘某名下的房产首付款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刘某应当返还100万元。刘某则认为这是薛某的感情付出,是赠与,不同意返还。经人介绍,薛某委托了颜立权律师处理此事。对于这种婚前财产纠纷,离婚时如何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是产权证上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产权证上是两个人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分割按份共有财产,有约定时,按照其约定确定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按照出资额确定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刘某以个人名义买的(即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如果薛某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其所付款项,前提条件是产权证上没名字的薛某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要回所付款项。在颜律师指导下,薛某整理了相关材料提交法庭。最后法院认为,100万元数额巨大,薛、刘婚姻存续期间太短,难以认定双方有特别深厚的感情,男方不至于赠送女方100万元。综合考量下,法院认定首付款归薛某个人所有,刘某应该返还100万元。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薛某与刘某离婚,房产分割按照调解方案实施。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实践中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第一种方式,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之日的工资及工资的25%的赔偿费用。第二种方式,不继续履行合同,则可要求用人单位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损失。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可否获得支持?有观点认为,不应该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其次,工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第三,怀孕后,哺乳期并不是必然存在,如果劳动者因为某种原因不幸流产,孕期随着流产而终止,哺乳期也就不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这个工资赔偿数额也将难以确定。有观点认为应该支持。理由如下:第一,违法辞退三期职工,剥夺了职工劳动权利。职工在三期内再就业有现实困难,造成工资损失,单位应当予以赔偿。第二,与非三期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尚且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期职工有自身特殊性,当然要加强保护力度,对其他特有的损失进行弥补。工资肯定要赔,只是赔偿金额大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属于共同财产,贷款属于共同债务。建议你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的方式,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
委托律师代理
是否叛离要看具体情况,要看感情是否破裂
算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
保险不给报销的话,就找公司报销
这种规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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