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志律师

刘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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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不枉不纵,法治之光 | 鲍某某案深度法律分析

来源:刘德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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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五,随着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联合通报的作出,历时半年的鲍某某案真相终于水落石出。

    通报显示,本案中鲍某某并未限制韩某某的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两人虽然发生了性关系,但韩某某并非未成年人,且鲍也无强迫行为,因此不构成强奸。事实上,本案系韩某某及其家人为了改善生活,通过伪报身份信息取得相应证件的方式冒充未成年人,故意让恋童癖收养的。之后双方因金钱发生矛盾,韩某某反复报案未果后,为博得舆论同情向媒体求助,进一步对鲍某某实施了诽谤和诬告陷害。最后,恋童未遂者被查出其隐瞒美国国籍,违法从事律师职业活动,继而被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律师执照,又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被公安部下令驱逐出

    一直以来,公众以为的未成年少女被养父囚禁、虐待、性侵案,竟然是两个成年人之间的犯罪游戏,其真相不过是女方贪财,男方贪色罢了。

    在通报发布后,舆论中仍有大量怀疑的声音。但本案早在今年的4月13日就由最高检和公安部派出联合督导组进行办案督导,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相关部门都不存在包庇鲍某某的理由和可能。所以,如果有人依然要质疑通报的真实性,那么在其心中,真相本身可能就并不重要了。

    而今真相大白后,面对这场引发全国关注的荒谬骗局,其间各种问题值得深思。就此,作者给出法律分析如下:

    第一,对于鲍某某,经查明,其并不存在强奸或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但其因案外违法事实确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办案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了不纵不枉、秉公执法,值得称赞,但本案所引发的未成年人性保护的问题也应当追问。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幼女的性保护主要体现在14岁以下,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以下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与14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对方是否同意,都涉嫌构成强奸罪。但是对于已满14周岁但却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性保护,目前法律上确有不足。应当看到的是,此年龄段的少女大多依然处在心智不成熟、三观不健全的时期,当其被深谙世俗黑暗法则、但表面风光无限的不良大叔诱骗时,很难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决不能允许双方以自愿为由发生性关系,对占有优势地位一方进行法律制裁确有必要。

    值得提及的是,在鲍的国籍所在地美国就有明确规定:12-18岁之间未成年人,与比其大4岁以上行为人发生性关系,不论双方自愿与否,都将年长者一方视作强奸。作者认为,提高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的制度有其合理性、必要性,值得我国刑事立法予以借鉴、引进。

 

    第二,对于韩某某,虽然通报中并未提及追究其责任的问题,但从事实上看在,其确也涉嫌诽谤罪乃至于诬告陷害罪,且鲍毓明自己可以主张追究她名誉侵权的责任。关于诽谤罪,我国刑法246条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诬告陷害罪,则是在刑法第243条中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毫无疑问,韩某某为自身不正当目的,捏造了大量事实,意在使鲍受到刑事处罚。虽然鲍也确实不干净,但这种用不正义的手段让不正义的人入罪的行为并不可取。法律界有句名言,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正义及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

    同时,韩某某的行为浪费了公共资源,欺骗了公众情感,这一点无可辩驳,现今遭受舆论唾弃也是自食其果。如果有人要通过欺骗的手段引起了社会的注意,赢得了公众的同情,那么终有一天他也必将受到舆论的反噬。狼来了的故事,永不过时。

 

    第三,对于韩某某的父母,其行为本质就是为了改善生活,让其女儿冒充未成年人,故意让恋童癖收养。我国刑法第240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能否认定其构成此罪值得探讨。就算抛开法律问题,仅就人伦常理来讲,此行为也着实耸人听闻,人性中的恶没有下线!

 

    第四,我们再来看看报道本案的一众媒体。以“南风窗”为典型,就《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这篇文章而言,总裁、未成年、女儿、性侵,每个词都触动着大众敏感的神经,无疑其起到了推波助澜,扩大影响范围的作用。首先,可以理解写下这篇文章的记者,在刚刚听到韩某某讲的故事时的义愤填膺,内心涌动着的朴素正义感。但是,这个故事太匪夷所思,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越是匪夷所思的案件就越需要充足强大的证据。且,从记者专业性的角度来看,这篇文章也有重大缺陷:其用一种煽情的笔调,书写了与客观真相不实的报道,存在很多事实层面的错误,仅听取了一方当事人的言论,对很多问题没有进行多方求证。法律界有一个共识,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了水源。同样一次不够客观真实的报道也会污染水源,而它污染的是社会舆论与公共情绪的水源。

    因此《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且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明确指出:因新闻报道严重失真,致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所以,媒体不能为了流量,突破法律的底线,否则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五,对于广大网友(包括作者本人),也值得反思。正如白岩松所言,我们应该有等待真相的耐心,而不是立即用想象的事实替代事实,用情绪来完成审判。事实上,法庭审理中最重要的一定是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真相的环节。没有建立在查明事实真相基础上的审判毫无意义,因为它不可能做出精准判决,冤假错案不可避免。同样,当大家今后再遇到这类的让人匪夷所思的故事,也应当养成这样的习惯:先问是不是,再说怎么样。公众充分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前提,一定是我们每个人独立、严谨、理性的思考。

 

    最后无论如何,这起轰动全国引起广泛讨论的案件,总算是尘埃落定。在理性分析问题的同时,也希望我们不要因为被欺骗而变的冷漠,希望每一份善良都能得到真诚的对待,希望将来法治的光能够照进每一个现在我们所看不见的阴暗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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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德志
  • 执业律所: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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