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伟律师

黄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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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银行卡未离身却被盗刷的法律责任分析

来源:黄家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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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卡未离身却被盗刷的法律责任分析 

 

存款不翼而飞,机又惊现窃录器,故意还是巧合

 案情:日,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万元。同年秒,张先生到建行金海花园支行的机上取款元后离开。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事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金海花园的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直到秒左右安装完毕。分钟后,张先生进行了取款行为。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元,手续费元,共损失元。同月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张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银行交涉。

 争议:张先生银行卡被盗到底是属于第三人伪造银行卡盗取,还是其自己提取?银行抗辩称,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裁判:银行赔偿张先生元。

 法官解读: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真实银行卡前往盗取的,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保管不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机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使得卡内款项被盗的话,那么银行就要对其失去监管而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案件的关键是卡是否被他人复制而盗取。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而银行作为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提醒:定期巡查很重要,不明物体细辨认。银行要对机、自助银行及自助服务终端机等交易场所和工具进行经常性的巡查,设置必要的提醒和警示标语。持卡人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观察入卡口和密码键盘,仔细观察还是可以比较容易辨认出不明物体,发现后要及时报警。

 □卡未离身,消费却发生在异地,持卡人、银行哪个更委屈

 案情:邱女士年向工商银行万通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万元。分,邱女士在天河某美食沙龙刷卡消费,金额为元。可就在当日分,邱女士又收到工行的提醒短信,告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元的机消费支出,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机上取款港币。收到信息后,邱女士立即拨打工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3231 争议:信用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银行提出,机读取了信用卡磁条信息且通过了密码验证,可视该消费为邱女士所为。邱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存在缺陷。

 裁判:损失由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

 法官解读: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两个同样重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在一个半小时内,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则发生在澳门,这有别于正常消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反观持卡人邱女士。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自己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风险应当由持卡人承担。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核心提醒:高危场所要注意,卡不离身是关键。记者也发现,邱女士在卡被伪造前曾多次进入澳门、香港。不良的消费习惯是导致银行卡被复制或者密码泄露的重要原因,比如在酒吧、等较为复杂的地方消费,将卡交由服务员代为刷卡,或者在收银台输入密码时没有遮挡的习惯等等。设置了消费短信提醒的持卡人,一旦觉察到银行卡被盗刷时,应当立即就近前往机或者商户进行交易并保存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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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家伟
  • 执业律所: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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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1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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