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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具无罪辩护思维

来源:陆承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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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具无罪辩护思维

                                贵达律所 陆承辉

刑事案件中,律师应该具天然的冲动,那就是被告人(或嫌疑人)很可能是无罪的,应理所当然地从证据上,从法律适用上,从程序正当性等方面去为他们开脱。

就如警察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罪犯一样,刑事辩护律师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无罪的。

亲身感受过这样的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是开出租车的,不知道租车的携带了毒品,庭审中被告人也极力否认运输毒品,庭审效果非常好,辩护律师就追问被告人在看守所时说自己知道是毒品,结果被告人认罪了,最后被判了9年徒刑。

我认为该律师:忘记了自己辩护权利源自当事人的委托,在公诉机关证据缺乏的情况下,没有树立起无罪辩护的思维方式,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首先应当具备无罪辩护思维。

无罪辩护思维,是基于任何人在法院判决之前是无罪的,国家证明其有罪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其有罪的必须是正当的程序以及未被玷污的证据,任何人都不能被强迫自证其罪等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嫌疑人)辩护时,应具无罪辩护思维方式,那就是:1、未经判决,你的当事人是无罪的,要充分相信他们的自我辩解,就算他们的辩解很可能在自我开脱并充满了虚假;2、证明你的当事人有罪的责任是公诉机关,你及你的当事人没有义务去自证其罪或自证无罪,律师的责任是挑出司法机关的毛病,提出合理怀疑即可;3、虽然有证据证明你的当事人涉嫌犯罪,即便他们供认不讳并愿意承担罪责,但这些证据很可能并没有做到确实充分,没有形成证据链条,有诸多的疑点无法排除不具唯一性,这些证据的取得缺乏正当的程序很可能为非法证据,抑或是你的当事人对法律并不理解从而作出了错误判断进行了错误陈述等;4、虽然证据确凿充分,证实了危害行为是你的当事人所为,但他们的行为可能为法律所允许,或为正当防卫,或为紧急避险,或是意外事件等因素引发;5、虽然法律适用以及证据材料等不利于你的当事人,可能构成犯罪,但他们的罪行可能并没有侦查、检察、审判机关所认定的那么严重,他们之所以犯罪可能有千万个理由等,他们即便犯罪了也是值得同情的。

总之一句话,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应当从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犯罪成因等各方面“吹毛求疵”“鸡蛋里挑骨头”,无罪辩护思维方式应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整个过程。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首先应具无罪辩护思维方式,主要是基于如下理由:1、是法律赋予给律师的基本权利。根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被告人无罪,是《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刑辩律师的首要辩护职责;2、无罪推定原则使然,无罪推定是一种针对刑事诉讼的专门为被告人设计的保障机制,任何人在法院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这就预示着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应具无罪辩护思维;3、是基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律师之所以能成为被告人或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其辩护权利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无委托便无权利,因此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职责;4、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律师通过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综合判断,监督证据的取得必须合乎法律程序,防范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出现,同时监督法律正确适用,防范司法权力被非理性地随意滥用,“让无罪的人免遭刑事追诉,让罪轻的人不被判处重刑”;5、是基于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审的基本设置,证明有罪的责任是侦查以及公诉机关,他们在有罪证明过程中主导了案件的走向,具有优势地位,相反在信息不对称以及对法律缺乏基本认识的情况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会将自己误入不利的境地,这就需要律师为被告人进行澄清,为其辩护。

无罪辩护思维应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司法机关(或个人)所收集到的证据,收集证据的程序,所适用的法律等各方面应大胆质疑:1、侦查阶段:被害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的立案很可能是基于不正当的考虑,当事人涉嫌犯罪但可能事出有因,他们很可能不构成犯罪或罪轻不必要羁押,这就需要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需要律师对违法取证的行为提出控告、申诉,需要律师帮助侦查机关收集或固定对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等;2、审查起诉阶段:充分阅卷后,依据证据及法律提出疑罪不起诉、无罪不起诉、罪轻不起诉的法律辩护意见,对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据之间的关联、证据之间的疑点等充分与公诉机关沟通,从而作出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决定,在确实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证据间排除了合理怀疑并具唯一性,且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应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被告人罪轻的辩护意见,力求公诉机关在移送审判前做出罪轻的量刑建议;3、审判阶段:依据证据与法律,极力辩护,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做出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辩护意见,虽然律师具有独立辩护权,但应当充分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要大胆地作无罪、罪疑、罪轻免处等刑事辩护。

总之,刑事案件,律师应当具备无罪辩护思维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好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好基本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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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陆承辉
  • 执业律所: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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