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承辉律师

陆承辉

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关于某某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来源:陆承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4
人浏览
 

律师办案要讲究技巧,学会抓重点,因此从标题开始到逻辑层次,都要有意识的将案件证据、事实、法律步步推向高潮,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隐私,以下地名、名字均为化名

考虑发表,原标题删除。


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红湖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广某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广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律师,经会见,广某声称:双方自2013年8月起便在不同时间与多次发生性关系,案发之时,王某某有配合,事后有擦拭,不存在强奸。现结合案卷材料,发表如下意见,以供参考:

一、认定广某犯强奸罪有诸多疑点,且证据不充分。

1、强奸当晚被害人王某某意识清楚,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王某某醉酒。

被害人王某某能够清楚地述说喝酒、回家、脱衣、送客等细节,足以说明其意识是清楚的。

同时有赵某平的证人证言相佐证:“到后,广某就到厕所里面上厕所,之后王某某换好衣服,广远进就从厕所里面出来,王某某接着就到厕所里面上厕所……”

该证词与广某的供述相吻合“到王某某的租住房后,赵某平把她搀扶到床上坐着,然后我就去卫生间上小便,我还在卫生间时,王某某就说叫我不要出来,她要换衣服,当时赵某平也在王某某房间内;王某某换好衣服后,我才从卫生间出来的,看到王某某还坐在床上;王某某就上厕所……”

说明:王某某换衣服时清楚的知道广某在厕所叫他不要出来,怕羞,后来也上了厕所,王某某的意识是清楚的。

关于王某某醉酒证据极不充分,多是猜测性语言,且不符合常理。

2、案发后王某某声称撞墙、撕被子、踢门、拿刀、哭闹、摔手机,反应似乎异常激烈, 12月29日怀孕测试后,在其男朋友黄某逼问下奸情暴露,第三天即元月2日下午与其男朋友报警。

几点极不正常:①事后王某某清洗内衣、被单不留证据;②事后还清广某的借款;③情绪激动但不提及报警;④奸情败露后3天才与男友报警,案发近20天。

只能说明:王某某的男朋友即将回到贵阳,且双方要结婚,故王某某不想与广某继续奸情,想与广某了断,但广某爱慕王某某多日,且尝到甜头,因此无法接受现实,是否继续交往,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清洗内裤、被单是不想让男友知道奸情,案发后还钱是想了断一切,后奸情败露才编造被强奸的谎言。

故,不能排除因奸情败露后 ,怕丢面子或者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指控广某强奸,不具唯一性、排他性。

3、虽证人证言说广某与王某某只是普通同事关系,但黄XX、吴XX等人的证词能够说明有人拿他俩开玩笑,王某某也出面解释,足以说明他们关系非同一般,是公开化的。

4、广某虽然记忆模糊,但记得清是体外射精,只有一次,14天后便测试出怀孕,有违医学常理,不排除案发前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的可能。

二、16日口供不翼而飞,该记录未记录,不说的却记录了.

1、不实的口供,侦查机关会何要坐实广某?

①三次笔录发生极大反差,中间发生了什么故事?

XX路总共做了3次口供,即1月2日第一次(18时01分至20时45分)、1月2日第二次(21时20分至22时35分)、1月3日第三次(10时11分至11时07分),期间广某除在干警控制下回家放电瓶车外,均关押在XX派出所,远超过12小时拘传期。

第一次笔录广某坚称“大概有十多次性关系”“她一直闭着眼睛的,我肯定她没有睡着”“我感觉她的意识是清楚的,因为送她回家的途中,我们都在说话”

第二次、第三次反生逆转,说到“我和王某某就发生一次”“把她扶到床上她就很快闭上眼睛睡着似的”“因为我是在她喝酒醉了睡着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可能是睡着了……反正她基本没有动像是睡死了一样”“我感觉她的意识不是很清楚”“就有占有她的想法”“她是酒醉状态,意识不是很清楚”

  短短半小时,口供发生天大变化,中间到底有什么故事? 

     问到原因,广某说:第二第三次笔录时,侦查人员根本就没有让他看,打印好了,只要他签字,说“快点、快点,都是一样的”

2、会飞的口供成关键,应责令侦查机关依法提供全部讯问笔录。

《提讯提解证》显示广某关押到看守所时有三次提讯,分别为2014年1月4日、1月6日、1月15日,但办案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却遗漏了1月6日的口供。

不翼而飞的口供到底说了什么?会见时,广某说到:有一次在看守所做口供时,是用笔写的,当时供述了做完后与王某某用卫生纸擦拭的细节,注意看了一下有记录的。

但这样的供述却不在卷宗里,是疏忽还是有意为之?侦查机关到底想掩盖什么?请求检察院依法责令提交1月6日口供,以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

    3、说的没记,不说的却记了,高明的侦查手段只会冤案丛生。

第二第三次口供严重不实,没有说的却无中生有,签字了画押了。

广某说他之前与王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案发那晚快射精时,王某某还问他准备好卫生纸了没有,做完之后,两个还擦拭了,做爱过程王某某还配合了,但这些细节口供只字不提,该记的没有记。

三、广某声称与王某某自20138月起曾多次发生性关系,对其隐私特征非常清楚,应依法对王某某的身体进行查验。

证据显示12月14日广某与王某某发生关系时是关着灯的。

广某声称曾与王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关于王某某的阴私只有在白天才能看得到,其中提到3处:①在王某某后背屁股沟处有一圆形凸处;②大概在王某某左腋窝下(或右腋窝)有很小凸出的黑痴(筷子尖大小);③在王某某阴部下偏左有极细微的黑痴(牙签大小)。

为查明案件真相,应对王某某以上阴私予以查验、拍照比对。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责令侦查机关提交全部证据,并依据广某关于王某某阴私的线索进行查验,依法收集广某无罪、罪轻的证据,不枉不纵。并建议不予起诉。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陆承辉  王连友 律师

  2014年X月XX日

 


以上内容由陆承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陆承辉律师咨询。
陆承辉律师
陆承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563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A栋14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陆承辉
  • 执业律所: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227*********51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 地  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A栋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