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承辉律师

陆承辉

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诈骗犯罪辩护词

来源:陆承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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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非常感谢在庄严的国徽下,您们能听我及被告人不厌其烦地诉说,这是对法律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我深信您们是职业的法律人,有着独立的判断。

受家属委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指派我们作为严某某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我们始终认为严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从未动摇过,理由如下:

一、本案系严某某与向某某在履行《食用菌项目产业发展合作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属合同纠纷,不涉及诈骗或其它任何犯罪

1、双方签订《食用菌项目产业发展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共同开发源村的富甲合作社食用菌基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明确了严某某的生产自主权及专用培养基配方的提供:

严某某方的权利义务:①负责生产管理,包括设备合理配置、人员招聘培训、技术指导监督、人员薪资考核、奖惩等;②提供专用培养基配方,控制生产成本,实行成本包干,菌棒每袋成本不超过3.5元,若超过,则超过部分由严某某承担,菌袋生产成本部分由严某某独立核算;③收购生产出的鲜菇;④生产出100万袋香菇后获得50万元的技术费用。

向某某方的权利义务:①负责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积极组织和引导、宣传、示范等,负责配套生产所需要配置的设备购置及设备维修、配件等相关费用;②严格按照严某某方提出的技术规程、技术要求执行,安排专人配合合作期间的各项工作,主要是执行、配合、协调;③在菌袋合作生产过程中采购使用与菌袋有关的原辅材料及菌种,必须经过严某某方认可;④合作后,按每批30万袋以上计划预先准备生产资金按严某某方要求购置原辅材料、菌种生产或预定、木屑原料等,并及时支付相应款项(按成本控制3.5元/袋,前期30万袋生产资金应为3.5元X30万=105万元);④生产规模须达到100万袋以上,并获得香菇成品,支付50万元技术费用。(证据:《食用菌项目产业发展合作协议》)

根据上述约定,严某某方有义务有权利提供专用培养基配方,尿素作为香菇种植的营养添加剂,是配方重要的原料之一,严某某有权利采购尿素,同时严某某方具有高度的生产管理自主权,向某某仅作配合、执行、协调,无权干预,只需到时获得香菇成品,且菌袋成本每袋不超过3.5元。

2、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向某某支付17万余元资金给严某某,严某某用该资金购买食用菌原辅助材料等,均是双方履行《合作协议》的行为,具有合同上的依据。

3、依据《合作协议》,严某某派驻技术人员,交付6万元左右的菌种,采购了部分营养添加剂——尿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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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陆承辉
  • 执业律所: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22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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