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承辉律师

陆承辉

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法律律师:勤勉为了那份信任

来源:陆承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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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承辉律师:法律援助案件在很多律师眼里,费力不讨好,因此大多拖拖拉拉,不很上心。

但我认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论钱多钱少,不管有利无利,接受了别人的委托,就必须兢兢业业,勤勉尽职。我常说“办理案件对律师来说是司空见惯,小事一桩,但对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是一辈子一次,是全家人的重大事件,因此千万不能懈怠。”

法律援助:勤勉为了那份信任

第一回见到张丽,你绝对不会想到她才26岁,她无助、痛苦地蜷缩在一起,蹲在房子的一角。她一声不吭,在破旧的出租房屋里,显得渺小、苍老、弱不禁风。

张丽是两位小孩的母亲,大的3岁,小的才1岁多点。这本应是一个幸福的家庭,丈夫陈大为勤劳、善良、体贴。然而不幸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降临。20121228日,陈大为在贵阳金阳新区驾车运货中,车子出了毛病,于是下到车底修理,货车突然滑动,从陈大为左胸碾压而过,陈当场死亡。生命是脆弱的,灾难会随时降临,哪怕是幸福的家庭,也会把你撕得支离破碎。

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陈大为是湖南人,豪爽耿直,因此在做生意的时候,从不叫人打欠条。人性的弱点在利益面前往往会变得狰狞伪善。当陈大为死亡的消息不胫而走后,那些债务人竟然不承认欠债,20多万的货款死无对证。

张丽已走投无路,当她从手中递过皱巴巴的保险单时,我强烈地感觉到这一点。张丽无奈而期盼地看着我,慢吞吞地说“我已经咨询过好多律师了,他们说陈大为是驾驶人员,不属于第三人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她眼神犹如黑夜阴冷下的残烛的微光,几近熄灭但又倔强的闪烁着:“我觉得保险公司应该赔点钱……”

陈大为既是投保人,也是驾驶人员,但下车后他又是车下人员。在理赔实践中,驾驶人员下到车下伤亡的是否属于第三人理赔范围争议很大。司法实践中,对待此类情况,有判赔的,也有驳回的。

我决定帮助她,法律援助,不收取一分钱,但我知道理赔不会很轻松,必须把最坏的结果想到。我所了解的情况是,无论是法院诉讼还是交通事故或是保险理赔,此类案件在贵州尚属首例。既然是第一次,就没有先例可遵循。这无疑为保险赔偿增加了变数。而张丽一家人不能再遭遇任何变故。

交警部门拒绝做出交通责任认定书,认为这类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不存在交通违法性。如果未做责任认定,保险理赔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一切努力都会徒劳。因此这块硬骨头必须啃掉。与交警部门的沟通是艰难的,也是激烈的。因为是第一次,没有先例,谁也不敢担责,正如一位老交警说的“我从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二三十年了,这样的案件我是第一回遇到……责任认定有难度,不敢轻易下结论。”为打消交警部门的疑虑,我出具了律师法律意见,针锋相对地指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中发生的人身或财产伤亡的事件,因此只要符合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了人身或财产损失等就应当是交通事故……车辆通行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包括停靠、行驶等。既然是交通事故,就应当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所谓交通事故的违法性,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并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意外事件也是交通事故,显然不具有违法性。本交通事故中,陈大为下车修理前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注意安全驾驶义务,本身就体现了交通违法性……”反复数次,交警部门终于采纳我的意见,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保险理赔扫平了障碍。

律师办案讲究技巧,律师的武器不仅仅是法律,还有技能。做案件,我喜欢把困难想得更充分些,“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到保险公司之前,我网上下载了两例生效判例,一例是安徽公安厅的,一例是河南某中级人民法院的,都是权威案例。带上了助理,到了保险公司,首先我开始了自我介绍。自我介绍很重要,要让别人感觉你是专家型律师。“我是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贵达律所是贵州近三年唯一的全国优秀律所,我曾从事多年审判工作,现为贵州人寿公司的法律顾问,贵州保监局权益保障监督员……”。我随后递上案例“这类案件在贵州是首例,但在全国却有类似案例,是判赔的……因为是首例,所以也是机会,宣传到位会起到很好的广告效果,对贵公司的发展会起到促进作用的。我负责媒体的跟踪报道……张丽的家庭十分困难,没有工作,还有二个小孩,可从人道方面综合考虑。”一席谈话但目的明确:我在保险理赔方面是精通的,诉讼至法院也是必胜无疑的,如沟通良好媒体宣传会帮助公司发展的,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也是保险立法的原则。

一席谈话搞定一个案件,地泰保险公司很快打来电话愿意理赔。当张丽再次来到律所,露出了笑容,像山花一样,微微的红。

贵 州 贵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

                   

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经委托代理人张海燕的同意,由陆承辉律师对陈大为交通道路人身损害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本律师认真查阅了《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资料,走访了相关人员,了解了基本案情,现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本律师认为陈大为下车检修被车辆碾压至死构成交通事故,请求依法进行交通责任认定。现发表如下意见,以供参考:

一、陈大为在道路上被车辆碾压致死,构成交通事故。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该条文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一、车辆在道路上;二、主观上存在过错或意外;三、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四、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与车辆危害性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首先,陈大为是在驾车过程中因为车辆故障停靠在道路上,符合车辆“在道路上”的要件。在该条文中,车辆“在道路上”并没有明确仅指车辆行使,同时也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明确指出仅指车辆行使。车辆通行应是一个完整的动态的过程,它不是一个僵化的过程,车辆通行包括行驶、停靠等行为。本条文所指“在道路上”应当包括车辆行使、车辆停靠,相关法律规定也将车辆停靠行为视为车辆通行,如我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二)项均将车辆停靠视为机动车通行。

其次,陈大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存在着交通违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使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根据该条规定,陈大为驾驶的车辆手制动器突缘严重损坏、车传动轴前端脱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陈大为未进行认真安全检查,便驾车上路存在明显交通违法性。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陈大为在驾驶过程中下车检修,没有注意到车辆手制动器突缘严重损坏、车传动轴前端脱落等车辆安全隐患,在下坡路上车辆具有明显前驱可能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车后轮垫塞障碍物等必要的安全措施,陈大为冒然下车检修,在安全要求上存在着严重过错,具备交通违法性。

再次,车辆位移已经造成了陈大为不幸身亡的损害后果。

最后,车辆前驱位移从而对周围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必然的而非偶然性的危害,而车辆对外的危害性完全是陈大为的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导致,该过错行为与陈大为被车辆左后轮碾压致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次人身伤亡事件构成交通事故,陈大为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二、陈大为被车辆碾压死亡构成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进行交通责任认定。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之规定,明确了交警部门及时进行交通责任认定的职责。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明确了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的时间。

三、陈大为遗孀尚需抚养两个幼儿,生活十分困难,可酌情考虑。

陈大为不幸离逝,给家庭带来了莫大灾难,其妻张没有工作,尚有2岁及1岁两小孩需要抚养,现生活十分困难,举步维艰。和谐社会,法能容情,请贵部门酌情考虑。

本案具有特殊性,贵部门为防止错误认定作了大量善后工作,本律师深表理解。

综上所述,恳请贵局能够及时查明事实,及时作出交通责任认定。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陆承辉  律师

                           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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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承辉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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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陆承辉
  • 执业律所: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22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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