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的,一方能否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来源:蔡俊曦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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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为的赠与行为。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财物的原因也归于消灭,受赠人也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财物的法律依据。如果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物,即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婚约被解除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除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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