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俊曦律师

蔡俊曦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台州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解除婚约的,一方能否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来源:蔡俊曦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7
人浏览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订婚的,一方往往会给另一方赠送一定的财物,这些财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我国通说观点认为,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男女双方未能结婚,双方的这种赠与行为就被解除,从而丧失了法律效力。

    给付彩礼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为的赠与行为。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财物的原因也归于消灭,受赠人也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财物的法律依据。如果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物,即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婚约被解除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除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规定,除了双方解除婚约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之外,即便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属于上述解除第(二)、(三)的情形,在双方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以上内容由蔡俊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蔡俊曦律师咨询。
蔡俊曦律师
蔡俊曦律师
帮助过 1254人好评:1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横街东路72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蔡俊曦
  • 执业律所: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09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台州
  • 地  址: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横街东路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