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职于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系该所专职律师。该律师热爱律师执业,对法律事件有着超强的敏感性和洞察力。工作认真、仔细和严谨,待人真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已经办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非诉讼案件及刑事案件,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称赞。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在夫妻双方没有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应当适用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个关于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兜底性条款。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下列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法院并非都予以受理。只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裁定驳回起诉。《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从此规定可知,离婚案件中,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诉权收到一定的限制,具体而言,分为两种情况:(一)男女双方均受到限制的情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包括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诉的,不受此限。(二)男方受限制,而女方不受限制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订婚的,一方往往会给另一方赠送一定的财物,这些财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我国通说观点认为,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男女双方未能结婚,双方的这种赠与行为就被解除,从而丧失了法律效力。给付彩礼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为的赠与行为。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财物的原因也归于消灭,受赠人也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财物的法律依据。如果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物,即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婚约被解除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除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规定,除了双方解除婚约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之外,即便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属于上述解除第(二)、(三)的情形,在双方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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