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答辩
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屡见于报端,物业起诉业主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情况较为普遍,2009年八月份时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该案物业公司两次起诉,经律师代理业主维权后又两次撤诉,现将其中的答辩与证据目录摘录如下:
答辩状
答辩人: ,男,汉族,196 年 月 日生,住址地合肥市 区 花园 号楼。
答辩人就合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公司)诉答辩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作以下答辩:
一、安 公司并非答辩人所在的 花园物业管理单位,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根据 花园《用户使用手册》、《管理公约》的约定, 花园的物业管理人为 梁行,而非安 公司,因此安 公司无权要求答辩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二、安 公司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无权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从安 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可以看出,安 公司直到2005年8月29日才取得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然而2004年7月14日其却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无物业服务资质却签订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应属无效。
三、安 公司进驻 花园不合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然而,2007年 花园的物业管理企业还是 梁行,后来安 公司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也未通知广大业主即进入小区。安 公司既非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被选聘的,程序上违法,又不具有相应资质,因此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四、退一步说,即使安 公司对 花园进行了管理,其管理也是混乱的,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根据答辩人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 花园物业管理混乱,存在会所无人管理,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消防器材丢失、过期,照明灯具破损,环境卫生差,装修混乱,治安管理差等问题。广大业主的意见非常大,进而都投诉到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安 公司远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违反了其中的管理者义务和责任,因此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安 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安 公司的起诉。
答辩人:
年 月 日
证据目录
证据一: 花园《用户使用手册》。
证明目的:被告所在 花园的物业管理人为 梁行,并非原告公司。
证据二:2003年7月 日《合肥晚报》《 梁行牵手 》的通讯、2003年7月 日《合肥晚报》《 梁行驶进 豪华“港湾”》的报道、2005年1月 日《合肥晚报》 花园广告、2005年3月 日《合肥晚报》 花园广告和2007年1月 日《合肥晚报》《 :一砖一瓦精心雕琢》的报道。
证明目的:
1、 花园的物业管理人直至2007年仍为戴 梁行。
2、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人对被告承诺的物业管理水平是顶级的物业管理水平,而实际上 花园物业管理混乱。
证据三:原告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证明目的:原告虽然是2004年7月2日成立,但直到2005年8月29日方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在此之前原告无物业管理资质。
证据四:《管理公约》及承诺函。
证明目的:
1、《管理公约》第五章“管理者的权利及责任”中对 花园物业管理事项和责任做出了明确约定, 花园的物业管理者应当依照该公约履行管理义务,如第1款第(7)项约定对物业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使之保持良好的状态,第2款第(3)项约定负责每年或在有合理需要时,替物业之公共地方及外墙涂漆/清洁或者视情况履行其它适当之工程,第(4)项约定保持公共地方照明系统运作良好,第(5)项保持物业的公共地方环境清洁、卫生及美观,第(6)项约定阻止任何废物被弃置于物业之公共地方,负责清除物业公共地方的垃圾,第(9)项约定保持物业的所有公有设备、机械器材包括物业消防系统、保安系统、通信系统、电器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等性能良好和运作正常,第4款账目审查及保存约定应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物业的年度财务收支报表,并张贴在物业告示栏等。
2、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人对被告承诺了较高的物业管理水平,而结合证据五及证据六可以看出,实际上管理者严重违反了《管理公约》的约定, 花园物业管理混乱,且年度财务收支报表未公示,远远达不到承诺的程度。
证据五:2006年10月 日《合肥晚报》“新闻线索”《 居民不宁》和2006年 月 日《读者日市长热线受理投诉与回音》“房产管理”篇。
证明目的: 花园物业管理混乱,物业管理水平达不到承诺水平,业主意见很大。
证据六:公证书及光盘。
证明目的: 花园物业管理混乱,存在会所关闭,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消防器材丢失、过期,照明灯具破损,环境卫生差,治安管理差等问题,业主意见非常大。
证据七:证人证言及车历卡。
证明目的:因小区物业管理不善,被告车辆挡风玻璃被损坏, 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对此置之不理。
举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