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俊律师

潘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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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

律师谈房产——老公单独卖房,老婆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来源:潘昌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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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2月5日经中介机构介绍,桂先生与陈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桂先生购买陈某名下位于合肥市张洼路某小区1栋606室的房屋,房屋价款198000元。桂先生在房产中介公司核查了陈某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其中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陈某一人。合同签订后,桂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市房产局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不料,4月份陈某妻子李某向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转让未经其同意,请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法院判决】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支持了李某的诉请。
    桂先生因不熟悉法律程序,并且认为房产证在手,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市房产局亦据此撤消了桂先生持有的房地产证。桂先生贷款的银行也因此找上门来主张权益,至此,桂先生方知晓事情出现大问题了,这才委托律师到中院提起再审申请,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律师点评】
    李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一审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
在本案中,诉争的房屋确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共同财产应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否则,处分行为无效。但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之规定,若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受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则受让人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桂先生与陈某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如约付款,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产权,上述行为均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并且房屋仅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因此桂先生有理由相信陈某具有处分房屋的权利,故桂先生属于善意、有偿取得了该房屋,并且桂先生和陈某在李某主张权利前,已经到房产部门申请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所以该案应发回重审。
    后房产部门出台规定:卖房人必须出具婚姻情况证明,如是已婚卖房的必须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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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潘昌俊
  • 执业律所: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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