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坚律师

梁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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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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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车辆被盗物业如何担责

来源:梁志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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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初李先生收楼入住某小区,由于家门口有小区规划的停车位,李先生变向物业公司缴纳了全年保管费2500元将自己的车停在家门口,保管期自当年11日起至1231日止。7月一天,下班后李先生照常将车停放在家门口。第二天早起上班时发现车被盗了。由于盗窃案未能侦破,李先生曾与物业公司多次商讨解决办法。但物业公司认为,他们收取的是“停车费”而非“保管费”,物业与车主充其量形成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关系,所以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双方就谁来承担小区内丢车的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最后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问题的关键就是确认业主李先生与物业公司在车辆停放上是何种关系。是保管关系还是租赁关系,导致的结果完全不同。在保管关系中,保管人实际控制所存放的物品;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并不控制承租人存放的物品。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和停车场的经营者之间是保管关系,还是租赁关系,主要看停车场的管理员是否实际控制停放的车辆。如果停车后发给停车凭证,业主来开车须出示凭证才能将车开走,那么一般认为管理员能实际控制所存放的车辆,因而业主和停车场的经营者之间是保管关系;如果停车后没有任何凭证,业主来开车也不用出示任何凭证就能将车开走,那么一般认为管理员不能实际控制所存放的车辆,因而业主和停车场的经营者之间是租赁关系。需要提出的是,即使业主和停车场的经营者之间是保管关系,如果停车场的经营者能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那么他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市民停车时,不要大意,交费之后一定要索要相关停车凭证,掌握相关证据,这对减少双方纠纷,使利益损害得到补偿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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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梁志坚
  • 执业律所: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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