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坚律师

梁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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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

警惕“尾房”陷阱

来源:梁志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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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先生于20084月看中位于X路的光明小区一套尾房,因是特价出售,李先生当即买下该套单元房。但在2008年年底收楼的时候,李先生却发现客厅与主人房之间有一条贯通整个墙体的裂缝,李先生当即拒绝收楼。随后在开发商承诺并做了修补的情况下李先生收楼。但李先生收楼不久后就发现开发商修补的效果并不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重新处理,但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做了处理,不愿意再予以修补。李先生随即考虑退房。

【争议焦点】:

先生能否要求退房?

【案情分析】:

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如房屋出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者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指墙体在合理使用寿命内要保证使用。如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李先生只有证明了该裂缝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才能退房。

【律师提醒】:

现在在楼盘销售尾期,常有些特价房、尾房、样板间出售,价格相对来讲也较为优惠,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市民在购买此类房屋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清楚,有现房的最好实际仔细查看后再考虑购买,如无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也应仔细查看了解清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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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3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梁志坚
  • 执业律所: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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