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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定罪与量刑

来源:黄海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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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定罪与量刑

滥伐林木罪,刑法345条第2款规定,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是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流上山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量刑有两个幅度:

    1、数量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有三个量刑幅度:

  1、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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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玲律师
黄海玲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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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海玲
  • 执业律所: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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