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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民事调解书

来源:华文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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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 5 2

    原告A

    委托代理人华文君,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2 0 1 11 1月底经亲戚介绍认识,2 0 1 11 21 2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原告A遂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自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

    二、案件受理费1 5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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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华文君
  • 执业律所: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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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4*********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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