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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情侣相约自杀 生还男子被诉故意杀人

来源:华文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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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天津宝坻区一对青年男女,因在恋爱中遇到问题,而相约自杀。服药后,女孩死亡,而男方经抢救脱离了危险,并康复出院。日前,涉案男子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

  今年19岁的被告人王小河2010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宝坻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王小河与秦月同在宝坻区某服装厂上班时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但遭到了秦月母亲的反对。2011年9月22日下午,王小河、秦月在宝坻区京哈高速公路跨线桥桥洞南侧树林里谈论此事,二人遂产生自杀的念头,并相约同时自杀。之后,王小河托其朋友买来三盒“头孢克肟片”消炎药。二人分服后自杀未果,王小河又让另外一个朋友买来农药“赛丹”,二人分服后先后被送至医院抢救,但秦月因抢救无效,于2011年9月27日死亡。王小河经抢救后脱离了生命危险,并于同年10月2日康复出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小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小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

  不久前,记者见到了秦月的母亲,她简单地介绍了女儿的情况。“小月是我的三女儿,她是通过别人介绍到服装厂上班的,女儿曾对我说,到厂后,有人曾想介绍她和王小河处对象。但因为王小河蹲过监狱,所以她不太愿意。后来女儿想辞职,但考虑到工厂还欠她一部分工资,就让她忍到过了年再辞职。没想到,她就这样死了,死的时候才20岁啊!”她哭着说。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晓楠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实践中多表现为:1.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者自杀未遂,该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犯罪。2.明知对方想自杀,而提供毒药、刀具,但没有直接实施杀人。3.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这位存活者就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因相约自杀构成的不作为杀人,须具备三个特殊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未死者已昏迷就无此义务。第三,不履行义务,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对方想自杀的前提下,先后两次给自己朋友打电话,送来不同的自杀药品,该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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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华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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