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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不合分手,流产费用如何分担?

来源:杨春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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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不合分手,流产费用如何分担?

随着社会婚恋观念的日趋开放,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正式结婚领证之前选择试婚。然而,由于试婚是基于一种同居性质的状态,并不受法律保护,许多人在试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合而最终分手,从而产生许多因为试婚怀孕流产,因而发生流产费用的纠纷。那么,对于试婚不合,产生的流产费用该如何分担呢?本律师也经常接到类似这样的咨询。下面我以案例的形式予以解读:

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开始共同生活,期间王某怀孕。20111月,李某和王某由于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感情无法修复,双方决定分手,王某征得李某同意后,于20112月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共花去医药费5000元。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因流产形成的费用5000元及流产对自己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请问:该流产费用如何分担?由李某支付精神损失费用是否有合法依据?

律师解答:

1、关于该流产费用,应该由李某和王某二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本例中,李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导致怀孕系双方自愿,双方对怀孕流产的发生都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应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流产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共同分担。鉴于男女生理构造上的差异,流产对女性身心造成的损害比男性更重,个人认为男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2、关于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会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例中,李某不仅没有对王某实施过任何侵权行为,对于怀孕流产的产生更没有任何的主观过错,对于李某和王某同居流产而言,系双方自愿,即便流产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李某并不具备侵权的主观要件,故对损害结果,王某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深度分析:

自然人只有在侵权行为中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产品责任、动物致害、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行为可以不具备主观过错这一要件外,其他侵权行为均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的要件。实践中,同居双方因发生争执而造成一方身体伤害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会得到支持。至于轻伤及以上伤害,则涉及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还不能得到支持。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  杨春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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