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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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

“神仙打架“事件尘埃落定了吗?

来源:杨洪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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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令世人瞩目的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宣判。地方法院一审认定引发天某宜爆炸的硝化废料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应当在安全评价范围内,进而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为天嘉宜出具报告的江苏天工某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大成公司”)和八名安评人员,处以三十万元罚金和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管安全的,不需要管环保”,十余年来,安评行业一直禀承这一思维开展工作,而“危废应当在安评范围内”的判决恰似一石激起千层浪,令整个行业有些不知所措。本来应急、环保两大部门“神仙打架”都捋不清的事情,就这样被一个地方法院下了定论了?


废弃危化品处置由环保部门监管该作何解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基于这一规定,本处于企业同一链条体系的危险化学品被人为区分为“一般”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两大类。“一般”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条例》来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则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条例》虽然规定了废弃危化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关注的都是青山绿水、蓝天白云,并非安全生产。于是,生态环境部认为自己依法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应急管理部则认为环保部门还要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管。为此,双方在“3.21”爆炸事故后唇枪舌剑,上演了一出“神仙打架”闹剧。

    事实上,国家在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确实存在着真空地带。令人吃惊的是,自2002年3月15日《条例》颁布实施到响水“3.21”事故爆发,这个真空地带已经存在了十七年!


“危险废物应在安全评价范围之内”——

地方法院能为“神仙打架”事件盖棺定论吗?


    2012年,天某宜公司对废水处理工艺进行了改造——由原来的“汽提”回收混二硝基苯物料,调整为冷却结晶回收,而安评报告“企业概况”中描述的废水处理工艺仍旧是原来的“汽提”工艺。检察院指控安评报告存在的虚假就体现在“企业概况”中描述的该废水处理工艺部分。


    被告单位天工大成公司的辩护人则辩称,“气提”属于废水处理设施,与硝化废料如何处理及是否回收利用都属于环评范畴,不属于安评范畴。另外,关于废水处理工艺的叙述是放在企业概况中,不是报告的正文,是转录天某宜公司提供的资料,如有出入,应由天某宜公司自行承担后果。


    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引发爆炸的硝化废料含有硝基苯系物,属于危险废物,应当在安全评价范围内。物料回用工艺描述的是将硝化废料进行回收,重新返回到生产流程当中,该工艺的描述隐瞒了天某宜公司直接冷却析出大量硝化废料的事实,进而形成对报告中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评价的不准确。


    安评公司隐瞒了天某宜公司直接冷却析出大量硝化废料的事实吗?“企业概况”中描述的生产工艺(含环保处理工艺)出自天某宜提供的资料,其中环保处理工艺部分确实出现了出入,但报告正文并未涉及与环保处理工艺有关的内容。按照《条例》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由环保部门监管,安评公司在报告中也明确将环保处理设施和固废库排除在安全评价范围之外。在笔者看来,安评公司不是故意隐瞒天某宜直接冷却析出大量硝化废料的事实,而是根本就将其排除在安评范围之外,而这也是目前安评行业通行的做法,至少在“3.21”事故前是这样。本案中,如果认定中介机构故意隐瞒,那么先前所有将环保处理设施排除在安评范围之外的安评报告又该作何处理呢?


    硝化废料的主要成分就是硝基酚类物,安评报告在“生产过程的主要危险、有害性分析”中,已提及硝化副反应中会产生硝基(苯)酚类物,硝基(苯)酚类物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中,也将2,4-二硝基苯酚列入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3.21”爆炸事故是在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发生的一起事故。安评公司考虑到了作为“一般危险化学品”的“硝化废料”的危险性,但未考虑作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硝化废料”危险性,考虑到了处于生产过程的“硝化废料”,但未考虑处于环保处理过程的“硝化废料”,这也是当前安评报告普遍存在的一个巨大漏洞,追根溯源还是要归结于《条例》本身的不完善。


    为深刻吸取“3.21”等重特大事故教训,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引人注意的是,该文件仍未明确应急部门和环保部门谁来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责任。一个连高层都如此头疼的问题,就这样被地方法院轻而易举的“化解”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尴尬的事情!


《条例》中遗留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条例》中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由环保部门监管。坊间传闻,当年环保部也是为了给自己找些事干,才要求在《条例》中加入这一条,而在笔者看来,这一条恰恰是《条例》中最大的败笔。


    天某宜公司冷却析出大量硝化废料并没有回用到生产工艺中,而是作为废弃危险化学品长期堆存在固废库达三年之久,这既是一个环保问题,更是一个安全问题。但是,由于《条例》规定的不清晰,导致这一重大安全隐患长期无人问津。“3.21”事故最值得反思的地方不是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责任问题,而是《条例》中遗留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制订在即,据说,应急部和生态环境部仍就废弃化学品安全监管问题争执不休。抛开狭隘的部门利益考虑,笔者认为“管环境的,必须管安全”是一个悖论,环保和安全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专业性都非常强,党和中央又都高度重视,专业的事情还得交给专业的人来干,倘能如此,我们从“3.21”事故中才算真正吸取到了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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