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波律师

杨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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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刑事案件

“蓝猫”之争硝烟再起

来源:杨洪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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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猫”之争硝烟再起
 
 
杨洪波
 
 
 
 
《蓝猫淘气三千问》中的主人公“蓝猫”曾伴随很多中国小朋友度过愉快的童年,如今竟因为“兰猫”商标的存在,《蓝猫淘气三千问》的正宗授权生产厂商竟被判令不能在网站中使用含有“蓝猫鞋”之类的文字相称!
 
 
前记:
《蓝猫淘气3000问》是一部由湖南xx卡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公司”)出品的大型科普系列儿童卡通动画片。该片诞生1999已经制作完成2000曾在全国1020家电视台,在中华大地曾风靡一时。其中诸多卡通形象:蓝猫、淘气、咖喱……,尤其是“蓝猫”形象深受广大青少年的喜爱,当时很多的小朋友使用过蓝猫文具、书包、穿过蓝猫童装和童鞋、看过蓝猫的幼教光盘……蓝猫伴随很多中国小朋友渡过他们愉快的童年本文上图即为《蓝猫淘气3000问》中的主人公——蓝猫
该部卡通片热播后,看到“蓝猫”产业有利可图,一夜之间,中华大地出现了多家以“蓝(篮)猫”相称的公司,“蓝猫淘气”文字和“蓝猫”以及其他一些卡通形象,被一些精明的商人也抢先注册为商标。后来,xx公司斥巨资购回这些商标,又通过直接注册方式陆续注册了一些“蓝猫”、“咖喱”、“淘气”等“蓝猫系列卡通形象”商标,公司对“蓝猫淘气”文字,以及蓝猫系列卡通形象进行了全面的商标注册保护。不过,“蓝猫”文字商标因种种原因未能注册下来。2004年2月,三辰公司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享有的“蓝猫图形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3年6月,xx公司开始许可温州蓝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温州xx公司”)在儿童皮鞋、运动鞋及其他童鞋产品上使用“蓝猫”、“淘气”等卡通形象及“蓝猫淘气”文字及“蓝猫系列卡通形象”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温州蓝猫公司开始将其生产销售的鞋称为“蓝猫卡通童鞋”。
2004年6月21日,注册地在香港的xx国际集团(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xx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核准在鞋类商品上使用的“兰猫”文字注册商标。香港xx公司先是将“兰猫”商标许可南安市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xx猫公司”)使用,后又将该商标转让给南安xx公司关联方-----xx(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xx公司”)。
有了“兰猫”注册商标后,南安篮猫公司及福建蓝猫公司也开始将自己生产的童鞋称为“蓝猫”童鞋,并在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蓝色卡通猫图案(见下图)。
 
 
 
 
围绕此“蓝猫”之争,几家“蓝(篮)猫公司”竟在中华大地上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争讼!而各地法院的处理结果竟然大相径庭,其中折射出来的中国特色耐人寻味。
 
 
第一次“蓝猫”之争  以和解草草收场
 
2004年2月,福建xx公司员工李x创作完成作品《卡通猫1》、《卡通猫2》、《卡通猫3》,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并授权南安xx公司及福建xx公司使用。2004年3月南安xx公司开始生产、销售在包装上印有蓝色猫形图案的童鞋产品,并在包装上将其产品称为蓝猫系列童鞋
2004年6月25日,三辰公司一纸诉状告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南安xx公司在其产品及其包装上突出使用蓝色卡通猫图形,并将其产品称之为蓝猫系列童鞋,侵犯原告蓝猫系列卡通形象商标、蓝猫淘气文字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
南安篮猫公司则针锋相对地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温州xx公司、北京xx卡通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等三被申请人采取诉前停止侵犯“兰猫”商标权和财产保全措施,理由是三被申请人在其生产、销售童鞋产品及其外包装、广告宣传中使用中文“蓝猫”文字作为产品标识,该标识与“兰猫”商标近似,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剑拔弩张准备对簿公堂,第一次“蓝猫”争讼正式拉开帷幕。
“长沙蓝猫案件”如期开庭,庭审中,南安篮猫公司称其合法持有兰猫文字注册商标,有权将生产的童鞋称为蓝猫系列童鞋使用的蓝猫文字与原告蓝猫淘气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在包装上使用的卡通猫形象具有完整的著作权,与原告“蓝猫系列卡通形象”商标不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该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辰公司则主张,其创作了《蓝猫淘气三千问》这一卡通动画片,通过原告的努力,该动画片在青少年中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利用该部卡通片的影响力,原告积极开发卡通创意产业,其持有之商标均来源于《蓝猫淘气三千问》:涉案文字商标“蓝猫淘气”分别代表动画片中的两个主角:蓝猫和淘气;其余的图形商标则是动画片主角“蓝猫”的不同造型。作为虚构的、具有一定性格的卡通形象,蓝猫已为广大青少年所熟知,“蓝猫”事实上已成为该卡通形象的专有名词,蓝猫直指卡通节目中的这个虚拟人物,当被告将其生产的童鞋称之为“蓝猫系列童鞋”,尤其是配以与“蓝猫”形象近似的蓝色卡通猫形象,消费者只能将其混淆为《蓝猫淘气三千问》中的“蓝猫”,而非被告的“兰猫”。另外,即使被告拥有“兰猫”商标权也无权使用“蓝猫系列童鞋”称谓,被告具有卡通猫形象著作权,也不能成为否定其商标侵权的理由。
一审后,长沙中院判决,南安篮猫公司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使用的卡通猫与三辰公司来源于卡通形象蓝猫系列图形商标相比对,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联想,因此构成近似。三辰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持有蓝猫淘气文字注册商标,被告南安篮猫公司在童鞋产品上使用的蓝猫文字与蓝猫淘气中的主要文字相同,同样构成近似。被告南安篮猫公司在能使用兰猫篮猫文字的情况下,刻意使用蓝猫命名其童鞋产品,构成对原告蓝猫淘气注册商标的侵害。判决:被告南安篮猫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原告三辰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与长沙中院的态度截然相反,“泉州兰猫案件”虽未开庭,但泉州法院早已根据南安篮猫公司的申请,裁定:温州蓝猫公司等三被告先行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蓝猫”文字标识的产品、停止带有“蓝猫”文字标识的的一切广告宣传行为……
同日,还作出裁定:冻结、查封或扣押温州蓝猫公司等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等值财产。
泉州法院的一审判决虽尚未作出,但裁定内容显然已经昭示了其最终必然出现的判决结果。
这边是湖南地方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南安篮猫公司使用含有“蓝猫”的文字侵犯了三辰公司“蓝猫淘气”商标权;那边福建地方法院则在裁定中认定温州蓝猫公司使用“蓝猫”文字侵犯了南安篮猫公司的“兰猫”商标权,到底谁在实施侵权,两地法院各执一词。而在法庭之外,温州蓝猫公司、南安篮猫公司也互相指责对方童鞋包装上使用的“蓝猫童鞋”文字侵犯各自商标权,并在全国各地工商机关互相举报,而各地工商机关的处理结果竟然也是大相径庭。
就在双方“蓝猫”之争即将进入白热化之际,2004年,各方突然选择了和解,以平息这场纷争:
1.各方停止在各级工商机关针对对方的投诉、撤回在各地法院针对对方或相关企业的起诉;
2.各方立即停止在童鞋产品、包装及相关宣传品上使用“蓝猫童鞋”等可能导致双方争议的字样……
至此,各方均一致同意不再使用含有“蓝猫童鞋”之类的争议性文字,争议暂时被搁置,而“蓝猫”之争并无任何实质进展。
 
纷争再起   湖南高院:“兰猫”不得称为“蓝猫”
 
作为南安篮猫公司关联方,福建xx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系生产童鞋、运动鞋、休闲鞋的生产厂家。2005年10月14日,福建蓝猫公司以受让方式取得核准在鞋类商品上使用的“兰猫”文字商标。时隔不足一年,该公司就通过司法程序在当地的一家法院将其“兰猫”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员工李加法创作了《卡通猫》图案,福建蓝猫公司在其生产的“兰猫”品牌童鞋鞋身、包装及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了蓝色《卡通猫》图案。
2009年3月,温州蓝猫公司的工作人员突然发现湖南株州xx国际广场一家新开设的“兰猫“专卖店,店招上使用了大大的“蓝猫”二字,灯箱广告上蓝色卡通猫头像下书“蓝猫卡通童鞋”文字,另外,在店门两侧并排立放两只蓝色卡通猫立体模型,玻璃橱窗上印有几只动态的蓝色卡通猫图案。另外,还发现兰猫专卖店除销售福建蓝猫公司标识为“兰猫”商标的童鞋外,还在销售三辰公司授权的书包、学生文具用品和玩具等商品,商品上均印有“蓝猫”及“咖喱”等卡通形象和商标。
福建蓝猫公司的专卖店在店面宣传中仍在使用“蓝猫”、“蓝猫卡通童鞋”这些误导性文字,显然已触动2004年和解协议的“雷区”,而“兰猫”专卖店同时销售三辰公司授权的正版商品,更是让“兰猫”与“蓝猫”真假难辩。
2004年的协议暂时搁置“蓝猫”之争,如今福建蓝猫公司既已越过各方划定的楚河汉界,温州蓝猫公司决意要重启“蓝猫”争讼,争回“蓝猫”。2009年4月16日,温州蓝猫公司以“兰猫”专卖店店主黄种福为第一被告、福建蓝猫公司为第二被告,以侵犯“蓝猫淘气”、“蓝猫系列卡通形象”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不久,福建蓝猫公司继南安篮猫公司之后,再次以侵犯“兰猫”商标专用权为案由,将温州蓝猫公司及当地一家企业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蓝猫”之争战火从湖南又一次燃烧到福建。
“株州蓝猫案件”庭审中,温州蓝猫公司主张,该公司系第25类(鞋类)商品上“蓝猫淘气”文字及“蓝猫系列卡通形象”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被告使用的“蓝猫”、“蓝猫卡通童鞋”文字与“蓝猫淘气”商标构成近似,蓝色卡通猫立体模型及蓝色卡通猫动态图案与“蓝猫系列卡通形象”商标亦构成近似。尤其被告将“蓝猫”、“蓝猫卡通童鞋”文字与蓝色卡通猫图案结合使用,该蓝色卡通猫传递给相关公众的信息就是“蓝猫”当被告把一只蓝色卡通猫称为“蓝猫”时,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合理联想,认为使用该等图形的商品的生产者系原告,或与原告有某种特定联系,被告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温州蓝猫公司进一步指出,被告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辰公司曾与被告关联2004签订过和解协议,约定不得擅自使用“蓝猫”、“蓝猫童鞋”字样,时隔年,被告置该和解协议于不顾,仍然在其门店装潢和设计中突出使用“蓝猫”和“蓝猫卡通童鞋”文字,可见,其不正当竞争的恶意非常明显。另外,三辰公司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享有蓝猫图形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告在其蓝色卡通猫立体模型中披挂“中国驰名商标”绶带,系有意误导消费者。被告在其兰猫专卖店中故意混同经营三辰公司授权的“蓝猫”系列产品,制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进一步混淆消费者视听,不正当竞争恶意更加明显。
福建蓝猫公司则继续以“兰猫”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卡通猫》著作权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2009年9月14日,株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黄种福在店面装潢中停止使用蓝色卡通猫立体模型及图案,停止使用“蓝猫”及“蓝猫卡通童鞋”字样;被告黄种福赔偿温州蓝猫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福建蓝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福建蓝猫公司及黄种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3月,温州蓝猫公司收到湖南高院关于“株州蓝猫案件”的二审判决:驳回福建蓝猫公司和黄种福上诉,维持原判。福建蓝猫公司虽具有“兰猫”商标权,但无权使用“蓝猫童鞋”之类文字,至此,“蓝猫”之争终于由湖南省高院形成了第一份生效判决,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蓝猫”之争并未就此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泉州中院:《蓝猫淘气三千问》授权厂家也不得使用“蓝猫”
 
我们再将镜头从湖南拉回到福建泉州。200991,福建蓝猫公司以侵犯“兰猫”商标专用权为案由,再次将温州蓝猫公司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的理由是,温州蓝猫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中使用“蓝猫鞋博士”、“蓝猫鞋业”、“BLUECAT”文字侵犯其“兰猫”商标权。
庭审中,温州蓝猫公司指出该公司系大型儿童卡通动画片《蓝猫淘气三千问》授权生产厂家,网站中的卡通形象及文字均取材于《蓝猫淘气三千问》与原告“兰猫”商标无任何“蓝猫”、“淘气”系《蓝猫淘气三千问》中两个卡通人物的名字,注册为“蓝猫淘气”商标后,基于“蓝猫淘气”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该公司在网站中有权使用“蓝猫鞋”之类文字,BLUE CAT”则为“蓝猫”的英文,公司同样有权使用。原告虽然享有“兰猫”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该商标权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得到保护。原告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兰猫”并非“蓝猫”,更不是“BLUE CAT”,原告可以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兰猫”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商品称为“兰猫童鞋”,但原告不得将其权利扩大“蓝猫”权禁止温州蓝猫公司合法使用“蓝猫”标识。
另外,温州蓝猫公司主张,认定是否构成混淆商品来源、误导公众,不能仅从涉讼文字与“兰猫”商标简单比对中得出结论,而应考虑涉讼文字在网站中的实际使用情况,并结合“兰猫”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蓝猫”虽然与“兰猫”具有某些相似性,但作为《蓝猫淘气三千问》的授权生产厂家,公司网站被深深的打上了该部卡通片的烙印:网站上的全部卡通形象均来源于该部卡通片,而且涉讼文字旁边均配有“蓝猫”、“咖喱”、“淘气”等卡通形象;该公司在网站显著位置均注明:“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是大型卡通片《蓝猫淘气三千问》唯一授权的童鞋和书包生产厂商”、“蓝猫淘气3000问授权产品”字样。这一切无不昭示,本网站宣传的童鞋、书包商品均与《蓝猫淘气三千问》有关,“蓝猫鞋业”、“蓝猫鞋博士”、和“BLUE CAT中的“蓝猫”均指《蓝猫淘气三千问》中的“蓝猫”,并非其他的“蓝猫”,更非原告的“兰猫”。
原告“兰猫”商标虽经司法程序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该认定仅在该个案中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自然推广到其他案件中。在本案中,原告仍然需要证明其通过持续不断的广告宣传和使用已经在“兰猫”商标与原告之间建立更为特定的联系,相关公众看到“兰猫”二字,甚至看到“蓝猫”二字,就会联想到这是原告的产品。在无任何有力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温州蓝猫公司网站中的讼争文字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经超出了相关公众一般注意能力。
2009121,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蓝猫鞋业”、“BLUECAT SHOES”、“蓝猫鞋博士”等与原告福建蓝猫公司的“兰猫”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温州蓝猫公司的行为违反相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福建蓝猫公司的“兰猫”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足以引起公众误导的,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如下:
1.温州蓝猫公司停止在其网站等商业活动中使用“蓝猫鞋业”、“蓝猫鞋博士”、“BLUECAT SHOES”等文字;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困惑:谁有权使用“蓝猫”
 
按道理说,双方互相起诉对方使用“蓝猫童鞋”文字侵犯各自商标权,最终裁判结果应该只能得出一方商标侵权的结论,而不会出现双方均构成侵权的情况。随着泉州中院一审判决温州蓝猫公司的败诉,这一奇特现象终于还是出现了!不过,这一幕也并不陌生。“蓝猫”品牌源于湖南,而“兰猫”商标则在福建,早在第一次“蓝猫”之争时,湖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兰猫”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蓝猫童鞋”文字,福建地方法院即针对“蓝猫淘气”商标权人采取力度更大的诉前禁令以及扣押、冻结其巨额财产的措施相抗衡。另外,各地工商机关在处理双方“蓝猫”之争投诉上的结果也是迥然不同。2004年的和解协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达成的,这不能不反映出“蓝猫”权利方当时面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保护及行政执法水平低下现状的一种无奈!
我国《商标法》清清楚楚地规定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作为商品名称,误导公众的才构成商标侵权,换句话说,即使温州蓝猫公司使用的“蓝猫童鞋”与“兰猫”构成文字近似,只要不误导公众,没有混淆商品来源,温州蓝猫公司就有权使用。不过,恰恰在“误导公众”的认定上,个别法院或工商机关却多次陷入一个认识误区——文字近似就等同于“误导公众”,进而根据“蓝猫”与“兰猫”表面上的某些相似性,直接认定“误导公众”侵权成立,而不去认真考察“误导公众”的可能性是否实际存在。
应该说温州蓝猫公司在网站中采取字配图的方式使用含有“蓝猫”的文字,是对“蓝猫”系《蓝猫淘气三千问》中的“蓝猫”,而非其他“蓝猫”,更非原告“兰猫”最好的注释,“蓝猫”与“兰猫”同为形声字,确实有几分相象,但仅凭此点,就认定“足以引起公众误导”确实不能令人信服!这就好比是两个发音相同的人的名字,如果仅凭发音确实难以区分,但如果两人同时站在你面前,并标记好各自姓名,那是完全能够区分的,怎么能说一方是在误导公众?“兰猫”与“蓝猫”之争其实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复杂,查清谁在“误导公众”,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泉州中院虽两次认定温州蓝猫公司使用“蓝猫童鞋”文字构成商标侵权,但在“误导公众”问题上一直没有进行充分阐述并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福建蓝猫公司虽具有“兰猫”商标权,却想方设法要与“蓝猫”扯上关系,温州蓝猫公司做为货真价实的《蓝猫淘气三千问》授权生产厂家,却不能以“蓝猫”相称!温州蓝猫公司当然想不通。第一次“蓝猫”之争是以和解收场,这一次,温州蓝猫公司虽在泉州中院一审吃了败仗,但湖南高院的胜诉判决无疑让其信心倍增,誓要将“蓝猫”之争进行到底。目前“泉州兰猫案件”已经上诉至福建高院,不知湖南高院的判决是否会对温州蓝猫公司的二审产生影响,我们拭目以待福建高院的终审判决。
“蓝猫”之争背后也折射出我国关于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立法方面的缺失。以米老鼠、蓝猫、史努比、喜羊羊等卡通形象为代表的虚拟角色,其知名度越高就意味着商机越大,利用虚拟角色显著性和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推销商品,已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经营模式,以知名卡通形象的名称作为商品名称,更是卡通产业的惯例,但是这些虚拟卡通人物名称商品化权利立法在我国却是一片空白。“蓝猫”之争就是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产生的。“蓝猫”本来是xx公司的智力成果,温州蓝猫公司经xx公司授权,在童鞋上使用蓝猫卡通形象,以“蓝猫”相称却找不到商品化权利的法律依据,不能不说是一种尴尬!
 
 
后记:
 
记得在xx公司侵权“蓝猫”产品大曝光的册子里收集的侵权产品来自全国各地商场,册子的封面是一只大眼睛,眼球上写着大大的“侵权”二字,眼睛里的泪水汇成了一幅世界地图,那是蓝猫无奈的感慨!如今因“兰猫”的存在,“蓝猫”竟不敢以名字相称,无奈之外更是凭添了一种悲怆!
20103月,温州蓝猫公司又以福建蓝猫公司在网站及商品包装中使用“蓝猫卡通童鞋”、“畅享蓝猫知识乐园”等文字以及使用蓝色卡通猫图案构成商标侵权为案由,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蓝猫”之争的战火又将燃烧到祖国的首都。“蓝猫”之争,必将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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