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王世其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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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涉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当属无效,违法所得应当收缴或退还第三人。严格来说,动迁前为多争取动迁利益迁进户口的行为往往确实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动迁法律关系的复杂和混乱,法院一般不轻易认定该类协议无效;在此基础上,作为协议的双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协议分割动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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