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迁补偿标准的政策的变动脉络
以前,上海的动迁主要是依据1990年发布的《上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的。当时的动迁政策基本都是数人头的,基本标准是人均安置4平米使用面积,人多分配的面积就大;人少,分配的面积就小。被拆迁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四平方米以下,按四平方米安置。四至六平米按五平米安置,六至八平米按七平米……以此类推,十二平米以上一律按十二平米安置。那时不叫“动迁补偿,而称为”“动迁分配”。
直到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开始,推动房屋拆迁从按人口因素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动迁中政府基本是以市场评估价格作为主要依据对动迁户进行补偿的,也就是数砖头为主要原则。这是一个进步。
但是长期存在的数人头动迁分配政策,形成巨大的惯性,动迁居民一直不能适应。特别是从1998年开始,住房制度的改革,各单位陆续停止了福利分房。但上海还存在大量的居住困难户。于是解困的社会责任无形之中转嫁到动迁工作中去了,无论是旧区改造,还是市政建设的动迁,都要承担住房解困的义务,“数砖头”成了虚设,而“数人头”成为动迁工作的主旋律。
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最终承认“数人头”的合理性,所以111号文件实施了四年,被61号文件反转了一个圈,又回到了2000年以前的原点。而2001年111号文件《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只是针对住房面积大、人口少居民,因为“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原则还在继续执行。
2009年2月9人市政府出台了沪府发〔2009〕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这是一个指导意见,具体实施细则,还在制定中。对“数人头”和“数砖头”的意见,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说:“动拆迁补偿上目前还是以物权保障作为制度设计的基础,就是通过对房屋资产的评估,如果评估价格还是解决不了住房的问题,政府会给他一个补贴,个别确实住房非常小、居住条件非常差的,也会采取套现保底的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另一方面,如果通过经济补偿还满足不了最低的生活居住条件,也会利用住房保障政策帮助他解决住房问题,比如提供提供廉租住房等”。这是对此前的动迁政策作了部分修正,在动迁中部分剥离了住房解困的社会责任,引入了“套现保底”的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如果通过经济补偿还满足不了最低的生活居住条件,也会利用住房保障政策帮助他解决住房问题,比如提供提供廉租住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