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舒扬律师

江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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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应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

来源:江舒扬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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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明确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但对于定金与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并用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不适用损害相抵原则,而应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这既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定金责任基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延迟履行而导致的根本违约产生,与是否发生损害结果无关;损害赔偿责任则应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发生,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额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采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数额,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定金数额如何约定,非违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定金数额的约定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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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江舒扬
  • 执业律所: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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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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