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件受害人取证或者申请证据保全应及时
来源:孙继承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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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受害人取证或者
申请保全证据应及时
乙女怀疑甲女与自己的丈夫有婚外情,一段时间以来,甲乙两人就不断的通过手机互相谩骂攻击, 2010年底乙女带领自己的一帮亲属到甲女工作的单位当面羞辱、谩骂甲女,后被甲女的负责人和同事劝开(甲女工作单位安装有摄像头)。甲女无奈从单位辞职,十多日后甲女咽不下这口气,决定对乙女提起诉讼。
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这是一起侵犯名誉权的纠纷,乙女单位的摄像资料对于认定案件事实非常重要,就到甲女所在的单位交涉,要求复制事发当日该单位的摄像资料,但是单位负责人称该单位的摄像资料十天为一个周期已经自动删除。律师不甘心在起诉的同时又申请法院保全并调取该证据,但是经法院调查该证据确已删除。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的制度。保全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侵权案件发生的时间比较偶然,不同于债权债务纠纷或者物权纠纷事先经常会有书证、物证存在,而且周围的目击者处于明哲保身的考虑也往往不愿意出面作证,视听资料一类的证据有关单位确实会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定期删除。所以律师提醒读者当遇到突然发生的侵权案件时,被侵权人或其周围亲友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及时提取、收集证据,必要时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或者公证处保全证据,这样才能为日后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
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 孙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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