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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乘客打伤他人之后去向不明 出租司机及挂靠公司应否担责?

来源:刘福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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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打伤他人之后去向不明 出租司机及挂靠公司应否担责?

案情:

    2009929日凌晨,出租司机周敏在金晶大道一加油站加油,因排在其前的出租司机王启升驾驶的车辆动作过慢,周敏催促王启升动作快点,车上的乘客辱骂前排司机王启升,并打伤了司机王启升后,周敏驾车载着乘客逃离现场。在附近居民群众帮助下,公安110民警随即到场,将周敏带回派出所,并为王启升开具验伤单至就近医院进行验伤,验伤结论为:左眼睑皮肤裂伤,左胸部软组织挫伤。

今年1月,因与周敏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王启升将周敏和其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周敏和出租汽车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周敏对王启升的诉讼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将王启升殴打致伤的是自己车上的两名乘客,而非自己所为,应当由两名乘客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王启升的诉讼请求。另外还认为,自己系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需挂靠的公司承担责任。挂靠的公司则认为,周系个体工商户,享有出租车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每月收取150元管理费而已,也不同意王启升的诉讼请求。两人均请求法院驳回王启升的诉讼请求。

 那么,王启升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律师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周敏催促王启升动作快点,乘坐其车的两名案外人与原告发生纠纷,殴打原告致伤后,再由被告周敏驾车逃离现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原、被告均不能提供该两名案外人的确切姓名与地址,故由被告周敏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先予赔偿,待案外人出现后,被告周敏可向案外人行使追偿权。

本人作为出租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周敏与出租车公司之间虽存在挂靠关系,但被告周敏的侵权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并非代表其公司的职务行为,出租车公司不应对被告周敏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启升被被告周敏出租车上的乘客殴打致伤,被告周敏驾车逃离现场,且周敏不能提供乘客的确切姓名和地址,致使王启升不能向乘客主张权,因此,被告周敏应承担原告王启升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周敏车上乘客将王启升打伤,并非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驳回原告王启升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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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福胜
  • 执业律所: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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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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