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邱戈龙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的构成

来源:邱戈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7
人浏览

      摘要: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独立的商业秘密法,其定义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规定中。从商业秘密的名词解释可以进一步推导商业秘密的构成,必须满足主体和客体的要求、创新性、保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四大条件。

  关键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 商业秘密定义 商业秘密构成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的构成在《刑法》第219条第3款有所体现: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独立的商业秘密法,其定义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规定中。

  1.商业秘密权主体是经营者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中告知了商业秘密权利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事实上,商业秘密权90%以上的拥有者是企业,到目前为止出现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的原告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的受害人均为企业。从这个角度讲,商业秘密权利法律关系主要是属于商法调整的范畴。

  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宽泛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告知了商业秘密权保护的客体是商业秘密,具体而言就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一般可以包括研发战略、知识产权技术方案、工作进度、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关键算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所谓“经营信息”,具体又可以分为:市场信息,如客户名单、分销网络、销售价格、行销计划、广告策划、竞争策略等;采购信息,如采购渠道、进货价格、供应商名单等;其他还有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法律事务信息等等。

  相对于专利权而言,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客体是相当宽泛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技术方案”,即产品或方法,侧重于保护实用技术领域的智力成果,专利权不保护客户名单、研发策略、采购渠道、技术参数等抽象的信息或数据。此外,专利法明确排除不保护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新品种,同样可以构成商业秘密而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既有重叠,又有不同,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3.创新性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告知了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何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与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相比,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有实质性特点或进步。”对于商业秘密的这一要件,笔者简称为“创新性”。

  4.保密性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告知了“采取保密措施”即所谓“保密性”是构成商业秘密权的另一个重要要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拥有人要想获得商业秘密权的保护,首先就要履行采取保密措施的义务。采取什么样的保密措施?保密到什么程度才符合构成商业秘密权的条件?目前的司法实践对这点的要求普遍比较宽松,只要权利人能举出一点保密措施的证据一般都能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5.实用性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告知了实用性的含义是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不是指该信息是否能真正的实施。商秘密不仅包括成功的经验,也包括失败的教训,一项不成功的技术方案往往也是花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走了很多弯路后才证明是不可行的,知道某一方案不可行本身就是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6、价值性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告知了价值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使权利人获得比同行更高的利润。第一,价值性既指经济利益,也指竞争优势。第二,价值性既包括现实的价值又包括潜在的价值。第三,积极信息和消极信息都可能满足价值性要求。

  综上所述,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先从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入手,了解商业秘密名词解释是企业维护商业秘密和侵权人进行非商业秘密抗辩的基础。一旦主张商业秘密点出错,极大可能陷入败诉的风险。因此,需要专业的商业秘密维权队伍的介入,将案件往后推进过程所可能遇到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实务难点提前做好准备以及预测。本文章由软件著作权维权网站首发 

以上内容由邱戈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邱戈龙律师咨询。
邱戈龙律师
邱戈龙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9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2402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邱戈龙
  • 执业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95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