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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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汉化软件到底合不合法

来源:邱戈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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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汉化软件侵权在实务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本文主要讲述未征得汉化软件开发者的同意进行汉化工作,是否构成侵权,侵权的行为模式与界限的问题。广东长昊律所在办案的过程中如何分析汉化软件侵权高发性案件的思路也在本文有论述。

  关键词:汉化软件 汉化软件侵权 著作权侵权 计算机软件

  汉化软件,·是软件行业中一个常见的概念,是指增加外文软件汉字处理功能的软件。汉化软件通常包括两种:一是直接修改外文软件的程序,改变其程序内核而形成的软件,该软件能够独立运行,属于外文软件的演绎作品;二是在外文软件之外所开发的增加汉字处理功能的软件,该软件并未对外文软件进行修改,且须与外文软件一起运行才能实现汉化目的。

  第一种情形的汉化,其对象通常是商业软件,往往由专门人员完成汉化工作。这种汉化显然应征得外文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属于未经许可翻译的侵权作品。对此大家持有基本一致的观点,软化汉化人必须充分尊重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利,在征得其许可的前提下进行汉化工作。因为表面上看,似乎软件汉化仅修改了软件的显示界面而没有改变其内在功能,但如果仅仅对目标程序的部分提示内容进行替换,往往导致软件汉化不够彻底,而汉化较好的软件往往都修改了外文软件的源程序内核。

  第二种情形的汉化,其对象通常是共享软件,也往往属于汉化人的目标。由于这种汉化属于在外文软件之外开发的程序,其运行必须依附于外文软件。对该种汉化软件的合法性问题,基本持有两种观点:有的认为汉化软件并非对外文软件的翻译,汉化软件开发不需经过外文软件权利人的许可,其应作为原创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的认为从法律意义上,必须经过软件开发者的允许,才能对其进行汉化,否则即属于侵权行为。

  广东长昊所律所的办案经验总结,对于第二种情形的汉化软件来说,在不改变软件程序内核的情况下,汉化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但汉化软件只能单独发表,此时合法取得外文软件的用户可通过运行汉化软件实现汉化目的;如果将汉化软件和外文软件在网站上一并发表并提供下载使用,则应属侵犯外文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因为其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外文软件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如果将运行汉化软件和外文软件后生成的软件通过网络提供下载使用,则更属侵权行为。虽然目前汉化人主要是将汉化软件放在其个人主页上供网友免费试用,并非商业化使用弘:但这种使用行为显然也并非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因为个人网页的访问量往往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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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邱戈龙
  • 执业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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