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宝律师

刘世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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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法院能否对开发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来源:刘世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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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7月王女士购买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二居室,并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45万,首付款为11万元,剩余款项办理按揭贷款;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092月之前。合同签订之后,王女士按约交了首付款,剩余购房款办理了按揭贷款,每月按时还款。但2008116日,法院查封了王女士购买房屋所在的这一单元,并向方产管理登记部门出具了协助通知书,要求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协助不予办理被查封部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经向法院咨询得知,原来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某建材公司的800万元货款未支付而被诉至法院,建材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法院经查明确认后,当即查封了王女士所在单元的房屋。另外,建材公司称,法院马上会对该房产进行拍卖,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欠款,至于王女士遭受的损失只能找开发商要求赔偿。理由是王女士还未取得房产证,房屋的产权还未转移。

【问题】:

女士想咨询一下建材公司的说法是否可信,法院是否可以对房地产公司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查封等财产保全?

【律师解答】:

律师认为:建材公司的说法并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查封王女士房产的作法违反法律规定,王女士可以对此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其所购买房屋的查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合同生效,就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具体到本案例中,王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是要看合同是否生效。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必须经登记,否则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但是并未规定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就不成立。

女士已经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经交付了房款,所以此合同已经生效,受法律保护。虽然建材公司与法院行为都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但是如果用该房屋来满足建材公司的债权要求,就必然与王女士及所有该单元的房主与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合法合同相冲突。法院的行为 实际上是在对正常履行过程中合同的侵害,其直接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王女士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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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世宝
  • 执业律所: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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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7*********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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