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
来源:江新梓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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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xx、女、1975年5月4日生,汉族、都昌县人、农民。 住:都昌县xx镇xx村委会。
被告人:刘xx、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都昌县人、农民。 住:都昌县xx镇信xx委会
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与侵占。
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归还被侵占财产。
事实和理由:
2007年6月6日自诉人在广东省汕头市遭遇交通事故,致左脚膝盖以下截肢,获各项赔偿计人民币15万元,该款一直由被告人保管。因被告人占该款为已有,拒绝支付自诉人治疗等正常费用,导致离婚而诉致都昌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人归还其代为保管,依法律规定属于自诉人个人财产的赔偿款。该案业经都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都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二条规定:“限被告(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自诉人)人民币128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竟将该存放在其存款帐户上的自诉人人身损害赔偿款128000元,无视判决返还的规定取走而拒不归还。致使二年多来,自诉人不但基本生活失去了保障,而且伤病也因无钱医治而加重!
为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也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构成侵占罪。故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审判,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都昌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xx
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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