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强律师

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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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装饰企业项目工期风险防范与控制初探

来源:王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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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是装饰行业中的常见问题,同时也是装饰企业工程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装饰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常常以装饰公司(承包人)延误工期为抗辩理由,不付或少付装修工程款;有的甚至据此一纸诉状将装饰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承担高额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对此,许多装饰公司在工期问题上吃了“哑巴亏”,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据笔者对装饰行业的了解发现,造成装饰企业项目工期延误的原因其实是多方面的,其中有装饰公司的原因,比如一些小型装饰公司因设计施工力量有限,施工队伍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人员不稳定,装饰合同签订后才临时组织拼凑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无法满足业主的急时需要,最终造成工期延误;也有业主方面的原因,如不按时付工程款,不及时进行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及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项目等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工程的延期;还有些时候造成工期延误是由于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施工而延误。

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对这一问题约定不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又缺乏相应的补救措施,一旦发生工期纠纷引发诉讼,装饰公司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不在已方的情况下,将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可能因此面临败诉的风险。为规避法律风险,作为装饰企业,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呢?笔者认为,装饰企业可从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两个方面入手,增强风险意识,逐步防范和化解项目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订阶段严把工期关

(一)科学确定工期

1、准确核算工程量

工程量是确定装饰企业项目工期的基础和关键。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确定应当以工程量为基础并适当考虑施工的技术难度以及企业的实际施工能力等相关因素。而工程量的计算是以相关的设计施工图纸和预算为依据的,所以做好设计施工图纸和预算是科学确定工期的关键。如何才能做好预算和设计施工图纸呢?这就要求装饰企业设计及施工人员对装饰项目进行细致的勘查和测量,充分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的环境、房屋及相关建筑物的结构及施工难度等实际状况。在此基础上承包方根据发包人的需求进行设计和制定预算。

实践中,经常出现结算工程量远超预算工程量的问题,一方面原因可能在于企业缺乏风险意识,没有对装饰项目进行细致的勘查和丈量,最终造成工程预算严重失准;另一方面,可能是企业为先“拉单”而故意对预算项目进行才报和漏报。这些都势必造成项目工期的延误,而且也给后期工程款的催收带来很大难度。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在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尤其是在发包人对工期要求很紧或工程实行包干价的情况下,承包人对装饰项目进行细致的勘查和测量,准确核算工程量显得尤为重要。

2、约定开工日及竣工日的确定方法

一项装饰工程的实际工期等于开工日至竣工日的总天数减去期间应当顺延的总天数,如果该总天数超过约定工期的总天数,工程工期即存在延误。有效防范和控制工期延误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准确把握开工日(起算点)和竣工日(结算点),合理约定工期确定方法。

一般而言,承、发包双方都会在施工合同中对开工日期进行明确规定,如明确规定于XXXX日开工等。然而,由于一些施工方以外的原因,有很多情况下装饰项目不能按照约定日期开工,如因发包人未能及时履行协助配合义务而未能在物业管理处办理好进场开工手续,导致不能按时进场施工的;再如承包人未能签字或盖章确认施工图纸,导致发包人不能按时进场施工的,还有在很多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很可能导致不能按期施工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对开工日的确定作出明确的变通规定,装饰企业很可能因非已方原因产生的开工日延后而导致工期延误。为防范工期延误的风险,作为装饰企业一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实际开工日晚于合同约定开工日时,工期计算的起点以实际开工日起算,双方并应在开工时作书面确认。

一般来讲,竣工之日为发包人对装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并在相关竣工验收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之日,但当发包人不及时、拖延进行竣工验收或不在竣工验收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的,如何确定竣工之日仍然存在争议。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解决此问题,第一,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经施工方通知之日起多少天内不进行竣工验收的,视为发包人验收合格。第二,及时通过施工合同约定的有效方式向承包人送达竣工验收报告。据以上两点,我们可以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竣工报告寄出之日)或通知进行竣工验收期间届满之日作为装饰工程竣工之日。

(二)详细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

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责任也并不总是在承包方。因此对于承包方来讲,所有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都可作为工期顺延的情形,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虽然,采用列举式方法无法穷尽所有应顺延工期的情形,不过,尽量多地列举出顺延工期的情形,再加上一个兜底条款,也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可在合同中列举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

1、因发包人原因顺延工期的情形主要包括:

1)发包人不签字确认施工图纸;(2)不按时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3)各阶段性验收不及时签字确认;(4)发包人增加工程量、变更设计;(5)不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6)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施工方施工造成承包人工程的损坏及工期延误的;(7)发包人未及时履行施工配合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

2、非双方原因顺延工期的情形主要有:双休日、节假日、不可抗力因素及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导致无法施工的情形。

3、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对工期顺延情形有及时签字确认的义务。虽然约定了工期顺延的各种情形,但是如果出现了该种情况发包人却不对相关情形签字确认。工期顺延因没有书面证据,顺延工期的目的也很难达到。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及时进行签字确认的义务,实际上为帮助承包人获取证据提供了一种途径。

(三)合理约定工期延误的违约金

发包人为督促装饰工程项目保质保量的完成,往往会在合同中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的要求,工期要求紧的发包人对违约金的要求尤其高。违约金的约定,一方面,可以起到督促承包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发包人有意挖掘的合同陷阱。因为在实际施工中,阻碍工程竣工的因素很多,能否按期竣工的不确定性也很大。在诉讼过程中,即便承包人认为是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仍要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实践中,收集和取得相关证据的难度是很大的。因此,不管承包人对按期竣工有多大的信心,我们均不主张在合同中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换言之,约定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后,存在的风险隐患是很大的。为有效防范风险,避免和减少损失,一般而言,逾期违约金额度的确定应当比照合同标的额进行合理约定。比如,合同标的额为500万元,约定逾期一天的违约金是20万元,就显然不合理。如果工程延期一个月,发包人除了500万元的工程款分文不能收之外,还要倒拿100万元出来。因此这样的条款,是不可接受的。反之,如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为一天5000元,那么即便延期一个月违约金也只有15万元,对承包人也不会造成致命的损失。

如果发包人强烈坚持要求在合同中约定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作为装饰企业一方该怎么办呢?我们建议企业,一方面,应综合实际情况设定最高上限,不能一味迁就,如果风险过大,应果断放弃签单;另一方面,应尽可能约定对等的双方面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如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逾期竣工,发包人也应向施工方支付同等数额的违约金;逾期竣工可能是装饰企业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发包人造成的,施工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前提应该为工程延期是由施工方所造成的,同时约定对等的双方面逾期违约金既有利于督促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又能有效的防范风险,保护自己。

二、合同履行阶段强化工期管理

对于装饰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延误的风险而言,合同签订期间严把工期关侧重于风险的防范;而合同履行阶段强化工期管理则侧重于风险的控制。合同履行阶段强化工期管理防范误工风险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

第一,强化装饰工程施工管理。合同工期管理要“外松内紧”,“外松”是指签合同时尽量争取工期长一点,从而在以后的施工中留有余地。“内紧”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装饰企业要将工期作为考核项目责任人的重要指标,要有专门部门及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督促,力争提前竣工。在日常工作中,相关管理人员及项目责任人要正确认识和统筹处理好工程质量、工程量与工期的关系,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保量竣工。  

第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证据意识。如承包人提出增加工程施工项目的,应先让业主对增加的项目预算及应增加的工期逐一进行书面确认后,再进行施工。又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可能造成停工及工程延期的,要及时发催款函以及停工函。承包人材料迟迟不到位可能造成工期延误的,也应发函温馨提示之。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签字。

第三,注意施工工地档案的管理。施工工地档案是装饰企业进行内部管理的重要资料文件,同时也是企业进行维权诉讼的重要证据,因此要妥善地加以存档和保管。这些资料主要包括,施工合同、预算书、补充协议、设计施工图纸、增项单、变更单、延期单、工地照片、收款票据、往来函件、装修施工许可证、物业小区出入证、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邮寄回执、发包人材料进场时间表等。工地资料的原件要由专人进行保管和存放,防止丢失。

工期延误是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频发、不容忽视的问题,装饰企业应加强风险意识,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等多方面入手予以防范和控制,将风险降到最低。
                                    
——王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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